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党组会,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就中央和国家机关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机关党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和近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审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文化建设的意见,听取最高检机关2024年上半年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工作情况的报告,研究部署贯彻落实举措。
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主持会议并强调,最高检是检察系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最初一公里”。“解决形式主义问题,最根本就是要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这是我们党的基本思想方法、工作方法和领导方法。”会议指出,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工作,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最高检党组认真贯彻落实,坚决纠治检察工作中的形式主义问题,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要引起高度重视。最高检党组和机关各部门在各项检察工作中都要更加注重实事求是,更加注重走出办公室、走出文件和案卷、走出检察机关,深化调查研究,真正了解掌握基层检察机关想什么、需要什么,真正掌握基层检察工作的主要问题和困难,着力解决好作决策、提要求过程中对基层实际情况了解不够、“接地气”不够的突出问题,提高领导指导检察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的决策部署,主动对标对表,切实抓好本部门、本条线形式主义问题整治,以上率下、以点带面,真正为基层真减负、减真负。
要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检《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检察业务管理现代化的意见》,深入研究如何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检察管理,下决心取消一切不必要、不适当、不合理的考核,把管理方式从过于注重数据管理调整到更加注重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上来,把数据宏观分析功能与微观案件评查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提高检察管理现代化水平,促进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引导广大检察人员把精力放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上,放在办好每一个案件的每一个环节上,真正做到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司法。(以上内容来自:来源:检察日报社)
今年以来,最高检察院已经公开宣布,要治理不合理的考核指标体系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党组会,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近期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听取最高检机关上半年考核工作情况的报告,审议全国检察机关上半年听证工作、开展人民监督员工作情况的通报,研究部署进一步深化党纪学习教育,加强检察人员考核、检察听证、检查信访工作法治化等工作。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主持会议。“考核不能流于形式,关键要‘考’出好干部、好风气。”会议指出,近年来,最高检机关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中组部关于领导干部考核、公务员考核工作部署,考核机制日趋健全,考核质效全面提升,以严格考察考核引领高水平检察队伍建设效果明显。
要继续坚持考核、加强考核、优化考核、完善考核,在“考实、评准、用好”上下更大功夫。考实是基础,考实才能评准、用好。要坚持实事求是、分责分类、到岗到人,更好统筹岗位要求与职责要求、平时履职与个人业绩,真正考出实绩实效。
各部门、各处室、各办案组织既是考核的对象,也是推动考核不断优化完善的主体。要结合履职实际,不断总结梳理考核中的问题,有针对性加强和改进考核工作,不断优化完善考核指标体系。要强化考核结果科学运用,进一步激励检察人员求真务实、担当实干,推动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良好干事创业环境。
1月17日,“最高检察院”发文,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再修订!评价指标精简至38项,指标通报值减少至6项。为进一步健全完善适应党和人民群众更高要求、符合检察工作规律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引导评价指标更加聚焦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切实让检察官不被数据所困、不为考核所累,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对2023年3月实施的《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下称《评价指标》)再修订,评价指标由原46项精简至38项,指标通报值由原14项减少至6项。
据了解,此次指标修订在继续坚持系统观念、体系思维,注重全面评价、整体评价、组合评价、实绩评价的基础上,突出以下特点:一是进一步精简指标。按照指标只减不增的原则,删除了不易客观反映工作质效、数据易有“水分”不易核查或非重点业务的指标以及案件量极少、意义不大的指标。二是进一步减少指标通报值。设置指标通报值的初衷是为了改变实践中出现的不顾办案实际,只追求数据排名、盲目攀比等非理性现象。但在指标运行中有的地方将通报值等同于达标值,达不到通报值时容易“数据冲动”,达到通报值后又开始“躺平”,不利于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因此此次指标修订对通报值进行了删减。三是进一步突出整体评价。针对某一项业务的细化指标进行合并,如“民事抗诉改变率”和“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法院采纳率”合并调整为“民事裁判案件监督改变率”指标,更加体现对检察业务的整体评价。“评价指标的完善是一个动态过程,关键是实事求是、科学合理。”最高检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人表示,各级检察机关要准确把握《评价指标》的价值导向,科学运用评价指标,强化指标数据质量管理。特别要加强评价指标的统计、分析、研判功能,淡化指标的通报、考核、评比功能,把评价指标宏观管理和案件质量评查等微观管理有机结合,科学指导和评价案件质量。此外,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坚持严格依法、实事求是,一体加强“案”的管理和“人”的管理,统筹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和检察人员考核机制,使二者导向一致,效果一致,以高水平管理促进高质效办案。(以上综合来自《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