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信律师|梁子丹律师:商品房销售欺诈的认定和处理

中恒信律师事务所 2024-06-11 13:25:36

商品房是可以自由在市场上交易的房屋,进行商品房买卖交易时,买卖双方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而有些人会通过欺诈的方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损害另一方的利益,那么如何识别商品房买卖合同欺诈行为呢?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梁子丹律师依据法律条文规定及审判逻辑,梳理解析了商品房销售欺诈的认定和处理,供大家参考。

一、商品房销售欺诈的形式

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或歪曲事实,使受意人陷入误解,违背真实意思而做出意思表示。欺诈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是要有欺诈的故意;二是要有欺诈的行为;三是受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而为意思表示。三者需同时具备才可。

具体到商品房销售欺诈,是指开发商故意告知买受人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违法行为。

二、合同欺诈的特性

(一)隐蔽性。

合同欺诈行为人的欺诈行为,相对于如标的、价格、标准、功能、合同主体等合同的主要信息,行为人是清楚的,在明;合同相对人则是不清楚的,在暗。真实信息的隐蔽性,造成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地位不平等:欺诈行为人处于优势、强势,合同相对人处于劣势、弱势,直到欺诈行为败露。

(二)干忧性。

合同欺诈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把要约或承诺的错误条件反映到相对人大脑中,使相对人在规避合同风险和实现预期利益的决策中作出与自己本来意愿不一致甚至相反的决策-错误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的“意思自治”由于行为人的干扰而成为“意思他治”。

(三)破坏性。

①破坏了合同当事人的地位平等,由于其隐蔽性,使合同欺诈行为人处于优势、强势,使相对人处于劣势、弱势;

②破坏了等价交换的原则。“任何当事人从事交易活动,都要遵循等价交易法则,不得尔虞我诈,强取豪夺”;

③破坏了交易的自愿性。“通过欺诈等方式使对方作出与其真实意思不相符合的意思表示”;

④破坏了社会信用。欺诈行为败露后,人们对“真正交易的精神事件”将时时处于怀疑、恐惧之中。

(四)非法性。

“欺诈行为都危害了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律上属于应受禁止的非法行为。”

三、对欺诈行为的处理

1、撤销合同

《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购房者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惩罚性双倍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九条规定,进行惩罚性赔偿。

0 阅读: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