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方位打击毒品犯罪;用好宽严相济和区别对待政策;坚持两减少

白华飞律师 2024-02-04 10:33:26

禁毒工作关系国家安危、民族兴衰、人民福祉,厉行禁毒是党和政府的一贯立场和坚决主张。围绕厉行禁毒政策,我国形成了一套全方位的禁毒措施,笔者从司法角度尝试阐述笔者对我国当前禁毒现状的理解,提出一些建议。

一、禁毒理论相比较刑法理论快半步。

禁毒理论相比较刑法理论快半步,如何理解?笔者认为,从字面理解,禁毒理论和刑法理论并不完全相同。司法实践中,在重大毒品犯罪案件中,有时候运用刑法理论阐述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是说服不了法官的。

从贩卖毒品角度来说,禁毒理论认为以贩卖为目的,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视为贩毒既遂。用刑法理论解释这种行为,最多是贩毒预备。

从走私毒品角度来说,禁毒理论认为夹藏毒品的快递单上目的地是境外,快递一旦交付给快递员,就视为走私毒品既遂。此时,快递员或者快递点的位置距离海关可能还有几十公里;刑法理论认为走私的物品进入海关控制区或者越过边境线才认为走私既遂,未进入海关控制区或未越过边境线视为走私未遂。

从运输毒品角度来说,只要装载毒品的车轮子转动起来,就视为运输毒品既遂;刑法理论认为运输尚未达到目的地,视为运输未遂。

综上所述,禁毒理论比刑法理论快半步更有效打击毒品犯罪。

二、犯罪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确实充分就可以定罪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虽然官方没有规定毒品犯罪案件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确实充分,就可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但大量的毒品犯罪案件裁判文书足以印证这一判断。这是由严厉禁毒大背景和毒品案件的特殊性决定的。

三、刑罚上最高可以判处死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昆明会议纪要》规定,毒品犯罪被告人被判处死缓或者死刑的,应当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显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自然包括其名下的合法财产。

《昆明会议纪要》还规定,要全面收集被告人财产状况的证据并随案移送被告人的财产清单和相关证据材料。该追缴的,判决予以追缴;该没收的,判决予以没收。应当依法追缴的毒品犯罪涉案财物用于投资、置业的,也要追缴。涉黑涉恶的毒品犯罪案件,财产高度可能属于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的,也要判决追缴、没收。

综上所述,不仅要彻底查清毒品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全部非法所得,还要追缴、没收,从经济上不能给其再犯的机会。

四、刑罚执行上对毒品犯罪被告人从严。

刑罚执行上,对毒品犯罪被告人减刑、假释从严。原则上,对毒品再犯,不适用缓刑;对毒品犯罪人员,适当延长减刑起始时间、减刑间隔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比如,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执行两年就可以减刑,但毒品犯罪罪犯,执行三年,甚至更长时间才可以减刑。

五、对吸毒人员采取终身管控等措施

吸毒在我们国家是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措施是罚款、拘留、社戒、强戒、注销驾照等。

令吸毒人员不安的不仅仅是上述处罚措施,还有终身管控的措施,只要吸毒记录被输入公安部全国吸毒人员数据库,吸毒人员终身可能面临着被上门排查、谈心谈话、吸毒检测、预警等管控措施。

六、禁毒建议

(一)充分认识禁毒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

我国的禁毒成绩是有目共睹的,但我们也要充分认识到禁毒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理由之一是:毒品是非法商品,毒品流通受市场规律支配。当国内毒品价格畸高,国外毒品价格较低,形成明显价格差时,毒品会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流入国内;理由之二是无论是否承认,在可预见的未来,毒品会和人类长期共存;理由之三,我国有数量庞大的吸毒人群,如何降低这些吸毒人群数量,且抑制新的吸毒人员数量增加是一个世界难题。

(二)用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区别对待政策

对毒品犯罪人员处刑时,该宽则宽,该严则严,重点打击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累犯、毒品再犯、主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危害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

对吸毒人员管控,应区别对待。经评估认定为长期低风险吸毒人员,可以不再安排上门排查、谈话谈心、吸毒检测、预警等,甚至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对他们的吸毒记录封存或者剔除出吸毒人员数据库,使之回归正常人身份,回归正常人生活工作,给其他吸毒人员以希望和戒毒信心。

(三)减少毒品供应、减少毒品需求

减少毒品供应,从源头至消费终端各个环节严厉打击毒品犯罪,至目前为止我国司法机关是做的非常好的;

减少毒品需求,需要从毒品预防教育、控制吸毒人员数量等角度入手,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制定完善规则,严格执行,各方积极参与。这一点需要真正重视和加强。有人说,用于毒品预防教育费用1元钱,可以节省未来用于处理毒品犯罪成本9元钱。

综上所述,要走出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中国特色禁毒之路,既有效减少毒品供应,减少毒品需求,也切实保障了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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