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1死,北京西客站南站房东侧楼3·4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中国基建报 2024-07-15 11:49:51

7月12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公布《北京西客站南站房东侧楼3·4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全文如下——

北京西客站南站房东侧楼3·4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3月4日8时30分许,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西客站南站房东侧楼二层,北京金域正德商贸有限公司组织工人进行现场察看过程中发生一起、死亡1人高处坠落生产安全事故。此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260万元人民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丰台区政府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北京铁路公安处、北京市重点站区管理委员会为成员单位的“3•4”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丰台区纪委区监委参与事故调查工作。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全面开展调查工作,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相关单位情况

1.产权单位:天佑京铁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原北京京铁实业开发总公司),为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2.出租单位:北京科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天佑京铁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参股公司),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物业管理,酒店管理;餐饮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停车场服务;居民日常生活服务;票务代理服务;新鲜水果批发;新鲜水果零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出版物零售;酒类经营;出版物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3.事发物业承租单位:北京金域正德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范围:销售日用百货、日杂用品、工艺美术品、五金交电;物业管理;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餐饮服务(兼营预包装食品零售,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海产品);零售预包装食品、冷藏食品;零售烟草。(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销售食品、餐饮服务、零售烟草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相关合同协议情况

授权经营协议:2009年9月13日,甲方北京科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乙方北京金域正德商贸有限公司签署大授权经营协议。内容为:1.授权该经营场地位于北京西客站南站房东附楼(又称东侧楼)的二层和三层。甲乙双方确认,东附楼二层的经营场地,东附楼三层的经营场地(以上二、三层经营场地总面积已含约定公摊面积)。2.甲方同意将其所拥有的对东附楼二层和三层经营场地的经营权授予乙方。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3月4日8时30分许,在北京市丰台区西客站南站房东侧楼二层,北京金域正德商贸有限公司承租的餐厅(处于停业状态)区域内,徐某某、伍某某和死者俞某某到达事发餐厅,死者俞某某进入餐厅后厨区域后,行至餐厅升降机预留洞口木板上时,从预留洞口坠落至地面。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丰台区应急管理局、北京市重点站区管理委员会、北京铁路公安处、北京西客站派出所、丰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丰台区市场监管局等单位相关负责同志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导、协调事故救援处置和善后工作。

(三)伤亡人员及善后情况

死者:俞某某,男、59岁。目前事发单位已与死者家属达成善后协议,并支付死亡赔偿金260万元人民币。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勘查,依法调取相关物证、书证资料,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北京金域正德商贸有限公司在未开展安装升降机的情况下,未在预留洞口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俞某某(死者)在餐厅区域进行查看过程中踩到预留洞口简易盖板上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经查,北京金域正德商贸有限公司为安装升降机方便,没有对预留洞口采取固定式安全防护,仅使用承载力不强的木板遮盖,且没有加固固定,也未在预留洞口周边设立安全警示标识。

(二)间接原因

1.北京金域正德商贸有限公司作为事发场所(餐厅)的承租方,未尽到本单位主体责任,对原建筑进行改建项目的安全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且没有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2.陶某作为北京金域正德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未履行好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未有效落实隐患排查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公安机关已排除人为故意刑事嫌疑,经医学诊断为颅脑损伤死亡。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俞某某(死者)作为成年人,自身忽视安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北京金域正德商贸有限公司未尽到本单位主体责任,2023年5月份对原建筑进行改造时,改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且场所处于停业状态;未在较大危险因素的项目、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以上行为违反了《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第3.2.3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部令第14号《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对该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七十万以下的罚款。

(三)北京金域正德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陶某未有效落实隐患排查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造成安全设施缺失引发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四)、(五)项,对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其处2023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五、事故所暴露的安全生产隐患及预防措施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切实践行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理念,提出以下建议措施:(一)北京金域正德商贸有限公司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承租的项目场所进行改造施工时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且要在所管理物业中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二)北京科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加强对承租单位的管理,强化对本单位和承租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三)丰台区太平桥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宣传工作;北京市重点站区管理委员会北京西站地区管理办公室要落实好组织、协调、监督重点站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双方共同督促相关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推广使用“企安安”开展安全检查、教育培训工作,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信息来源: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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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07-15 18:13

    59岁260万

  • 2024-07-16 20:25

    真狠啊 这是当成典型案例来处理了! 不然不会这么细致和严厉!260万一条命 59岁! 说句不好听的 家里人应该不算难过

  • 2024-07-15 18:53

    这是皮外伤那个吗?

  • 2024-07-16 11:57

    北京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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