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盛国实控股集团第35类“滨凡”商标复审胜诉

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 2024-10-14 17:06:06

商标因近似被驳回的情况每天都在商标局上演,因此对申请商标不是很熟悉的商标申请人在商标被驳回时不用过于担心,查清引证商标状态是胜诉的关键。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68464975号“滨凡”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目前,申请商标的系列商标已成功注册及初审公告,足以可见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的重视程度。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虽为同音,但商标字形、整体外观、含义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商标构成、第一印象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是由“滨凡”两汉字构成的商标,商标的首字为“滨”。而基于印象形成的“首位效应”,最先看到的不容易忘记,因此在总体印象形成中商标首字“滨”给人印象更加深刻。

引证商标是由“宾凡”两汉字构成的商标,商标的首字为“宾”。因此在总体印象形成中商标首字“宾”给人印象更加深刻。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含义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表达了申请人秉持勤劳、诚信的经营理念,财富就会来敲门,带给企业兴旺发达的发展,同时追求“内敛而不张扬”的文化,将低调的奢华理念表现的淋漓尽致。

引证商标体现的是商标权利人“来者皆是客”的经营理念,对外树立“顾客至上”的观念,建立良好的客户关系。

三、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四、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8464975号“滨凡”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通过“滨凡”商标被驳回案例可知,商标注册之路并非一帆风顺,商标被驳回、被异议等是常有的事,我们能做的就是积极地去做复审答辩努力争取商标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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