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员工举报“问题猪肉”闹乌龙,生鲜公司索赔10万元被法院驳回

扬眼 2024-06-18 17:55:24

一名超市肉摊员工发现所卖的猪肉上没有加盖检验检疫印章,于是打电话报了警。后经调查,原来是一场“乌龙”。生鲜公司将该员工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在超市入口处张贴道歉信,并赔偿损失10万余元。日前,常熟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认为员工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考量行使监督权,有其积极因素,同时原告生鲜公司未能举证该行为对其商业信誉造成了实质损害。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员工报警称猪肉未盖章,经调查不违规

某生鲜公司与超市订立了联营协议书,约定由超市为其提供鲜肉等产品的销售铺位。蒋某在超市肉摊负责肉类销售工作,一天,其拨打110报警称,这里的猪肉没有盖任何章,怀疑是存在问题。

民警出警后,发现还有400斤猪肉未加盖检验检疫章,于是联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接到线索后前往超市肉摊进行现场检查,在仓库内发现24份无包装、无检验检疫章的猪肉。

随后,执法人员查封了存放猪肉的仓库并对猪肉进行抽检,经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结果为合格。

经调查得知,超市售卖的猪肉为进口冷冻猪肉。与生鲜猪肉不同,这些猪肉在进口时会附有相关检验检疫证书,而肉品本身没有标识。

生鲜公司认为,蒋某在超市里大声宣扬猪肉有问题,当时超市人流量很大,还向派出所、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导致超市名誉受损。于是,该公司起诉至常熟法院,要求蒋某在超市入口处张贴道歉信,并赔偿损失10万余元。

法院:正常行使监督权,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作为肉摊的工作人员,蒋某对于售卖肉品的规则有一定的了解,其基于自己的知识储备,对肉品质量等问题进行监督,并在尊重基本事实基础上,提出自己的看法和意见。在此过程中,蒋某也并不存在捏造、歪曲事实的情况,而是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考量行使监督权,有其积极因素。

蒋某就原告售卖的猪肉未加盖检验检疫章向有关部门举报的行为并不具有违法性。法院调取的接处警记录、执法记录等显示,蒋某并未对外宣扬猪肉的来源、性质等内容。同时,原告未能举证蒋某就此事进行传播,及相关职能部门到现场检查的行为对其商业信誉造成了实质损害。

据此,常熟法院认定原告生鲜公司的主张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据悉,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法官提醒,公民对于日常生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监督,反映客观情况,是依法行使监督权的体现。与此同时,行使权利时应采取规范、理性的途径方法,表达应客观真实,防止以偏概全。

通讯员 叶惠 朱小飞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陶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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