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中,爷爷可以把共有份额房产过户给孙子吗?

北京长通律师事务所 2024-09-13 15:26:11

近日,一起房产遗产继承纠纷案件在某地人民法院得到了审理,引发了对遗产处理和财产共有权问题的深入思考。本案中,王某在妻子李某去世后,未告知其他继承人的情况下,私自与孙子王小丙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成交价定为30万元。尽管王小丙后续办理了过户手续,但实际上并未支付这笔款项。得知此事后,王某的其他子女认为该房屋属于遗产,遂请求法院确认这份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深入调查了案件的事实和法律关系。法院认为,王某与王小丙之间以买卖形式掩盖赠与的实质,擅自处分了遗产,这一行为侵犯了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判定该行为无效。王某与王小丙抗辩称,将涉案房屋过户给王某唯一的嫡孙子,符合我国的传统理念与价值观,但法院指出,这一行为于法无据,依法不予采纳。最终,法院确认王某与王小丙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此案件被判无效的核心原因在于,该房产并非王某单独所有,而是与其子女共同所有,因此他不能单独处分该房产。首先,该房产是王某和李某的婚后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有。其次,在李某去世后,房产的一半份额即50%属于李某的遗产。由于李某未留遗嘱,这部分遗产应由王某和他们的子女共同继承,一般按照人数平分。这意味着王某在房产中所占的份额是50%(其原有份额)+(50%×五分之一)=60%,而其他40%的份额由剩下的四个子女每人占有10%。

王某以低价将房产出售给长孙的行为,属于擅自处分了其他共有人权利的行为。这一交易不仅价格低廉,且未实际支付对价,明显是以买卖形式掩盖赠与的实质,严重侵犯了其他共有人的权利。在其他共有人提起诉讼后,法院依法宣判该交易无效。

至于王某提出的将房产过户给嫡孙子符合传统理念的说法,法院指出,这不能成为侵犯其他共有人权利的理由。王某可以处置自己的份额,但不能处置他人的份额,即使这部分份额属于自己子女的。因为从法律角度来看,成年子女是独立个体,父母无权处置他们的财产。

通过这起案件,北京长通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提醒大家,在处理遗产继承和共有财产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尊重所有共有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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