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职场中,加班已成为许多员工日常的一部分。然而,当面对加班费的问题时,有些员工可能会因各种原因选择放弃加班费,但随后又因某些原因想要主张这些费用。那么,放弃加班费了,是否还能主张加班费呢?
首先,我们来回顾一份案件(来自于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第二批)):
张某于2020年6月入职某科技公司,月工资20000元。某 科技公司在与张某订立劳动合同时,要求其订立一份协议作为合 同附件,协议内容包括“我自愿申请加入公司奋斗者计划,放弃 加班费。”半年后,张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 支付加班费。某科技公司认可张某加班事实,但以其自愿订立放 弃加班费协议为由拒绝支付。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请求裁决某科技公司支付2020年6月至12月加班费24000元 。
法律分析1. 加班费的法定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这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规定,加班费并非用人单位可以随意决定是否支付的项目,而是基于劳动者额外劳动所应得的报酬。
2. 放弃加班费协议的效力张某与科技公司签订的放弃加班费协议,从表面上看是双方自愿达成的,但其效力需结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在此案中,加班费作为劳动者法定权利的一部分,其放弃应当受到严格限制。若该放弃协议是在用人单位的强势地位下签订,或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则该协议可能被视为无效。
3. 最高院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五条 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 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4. 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依据仲裁委员会在裁决此案时,综合考虑了加班费的法定性、放弃加班费协议的效力以及双方提供的证据。尽管科技公司以放弃加班费协议为由进行抗辩,但仲裁委员会可能认为该协议违反了劳动者获得加班费的法定权利,且未能证明该协议是在完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因此裁决科技公司支付张某加班费。
最后裁决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某科技公司支付张某2020年6月至12月加班费24000元。
我们通过对张某与某科技公司加班费争议案件的分析,明确了即使在劳动者自愿放弃加班费的情况下,如果这种放弃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了公平原则,劳动者仍有权主张加班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结果彰显了法律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坚决维护,同时也提醒所有用人单位,在追求企业效益的同时,必须坚守法律底线,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谈到加班费,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在计算加班费的时候可能是一大难题,尤其是要让员工知道自己的加班情况,这时候就需要使用工资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