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亲强奸案”当事人小邱和女方在相亲当天在车上发生了性关系,次日女方反悔并让小邱拿钱补偿。小邱觉得发生关系是两人自愿的行为,所以不同意给钱,随后女方报警称被强奸,最后一审小邱被判3年有期徒刑,二审驳回小邱的上诉请求。
在服刑期间,小邱坚决不认罪,并让家人不停的申诉,功夫不负有心人,最终小邱被改判无罪。近日,小邱申请的国家赔偿也判下来了,共获赔57万元,然而从案发至今已过去6年之久。
之所以小邱能被改判无罪,可以肯定的是小邱和女方在车上没有半点拉扯的行为,女方身上也没有半点伤痕,但凡女方身上有一点点伤痕,就算小邱再申诉20年也不可能改判。
然而“订婚强奸案”则和“相亲强奸案”有着本质的区别,从一审法院的判决证据来看,“订婚强奸案”确实存在拉扯的行为,女方也确实有呼喊救命,并且女方身上也确实有伤痕,而且还有视频为证。
一审法院认定的证据也经过了男方的确认,很简单的道理,如果男方没认定这些证据,男方妈妈在网上多次发声时也未提到过,她也从来没质疑过法院认定的这些证据。
男方之所以坚持上诉,不是认为法院认定的证据错误,而是觉得这些证据不足以证明男方强奸。然而法院却认为这些证据足以证明强奸罪的成立,这才是重点。
“订婚强奸案”绝大多数人的观点和男方的观点是一致的,都认为这些证据不足以认定强奸罪。就如同偷鸟蛋被判10年的案子,多数人都认为几个鸟蛋而已,怎么判的这么重?这就是普遍认识和法律条款相冲突的地方,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有些事看着罪名不重,实际上罪名很重。
同理,普通人认为不算证据的行为,在法律上就可以认定为铁的证据。“订婚强奸案”一审法院认定的证据,看似微不足道,但经过男方认可后,都可以作为铁证,所以二审改判的可能性很低,低到不可能。
这就是“相亲强奸案”和“订婚强奸案”的本质区别,即女方身上有没有被强迫的痕迹。
虽然从情感上来讲,“订婚强奸案”的男方确实值得同情,但法院看的是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