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丹法院审结一起“百吨王”入刑案件

观张晓亦 2024-08-02 13:10:59

近日,山丹县法院审理了一起“百吨王”超限超载危险作业案件,被告人龙某、沈某某犯危险作业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该案系山丹县首例“百吨王”案件。

基本案情

被告人龙某为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实际经营人。2024年4月14日,被告人龙某雇佣被告人沈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超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某厂装载154.3吨原煤运往河北省唐山市。同年4月16日,被告人沈某某驾驶该车辆行驶至G7高速白山泉收费站附近时,因超载被白山泉交警中队查获。同年5月29日,经过磅称重,车货总质量为154.3吨,超载比例达214.9%。

同日,星哈执法大队对被告人沈某某的超载行为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现场监督将该车所载货物煤卸载107.7吨,以恢复至标载。同年6月8日,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被告人沈某某作出罚款1950元、驾驶证记6分的行政处罚后将该车辆放行。放行当天,被告人龙某指使被告人沈某某将卸载的煤再次装至该车,运往河北省唐山市。同年6月14日,该车辆行驶至连霍高速山丹县境内时被张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绣花庙高速公路大队再次查获。经对该车辆进行过磅称重,车货总质量为144.5吨,超载比例达194.9%。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龙某、沈某某在货物运输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违法装载货物,违法装载货物导致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后仍拒不执行,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提醒:

“百吨王”上路涉及两种违法行为:一种是违法超限超载行为,另一种是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行为。对于查获上路行驶的“百吨王”,首先可以对超限超载行为进行处罚,另外由于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可以据此向其所在的货运企业或个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或者停业整改通知书,如果企业或个人在被要求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期限内没有如期整改到位,则构成危险作业罪。(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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