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长达近二十年的法律拉锯战中,江苏宇马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马公司”)与东方大学城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大学城”)之间的合同工程款纠纷仍未尘埃落定。法院的一纸判决本应为此案画上句号,却意外地成为了另一场漫长斗争的起点。判决明确东方大学城需向宇马公司支付合同工程款及利息共计455万余元。然而在执行过程中,因东方大学城的屡次违约行为及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的“沉默”态度,让宇马公司再次陷入绝望。
背景概述
据了解,本案件源于2004年5月17日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廊坊中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东方大学城需向宇马公司支付合同工程款及利息共计4559214元,并承担诉讼费32374元。判决生效后,因东方大学城未自觉履行义务,宇马公司遂向廊坊中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为寻求解决方案,2005年1月18日,在廊坊中院审判员宋某的主持下,提出尚欠合同判决款4079214元,加利息48万元,合计4559214元,中介建议价格2203050元。宇马公司基于自身的困难并无奈放弃2059214元,同意在特定时间框架内接受款项支付。东方大学城应向宇马公司支付款项250万元,先付65万元,尚欠185万元。东方大学城需在2005年1月31日前向宇马公司支付100万元,剩余85万元则于2006年1月31日前付清。
然而,协议签订后,东方大学城并未严格遵守时间节点,直至2005年2月5日及4月14日才分两次支付完100万元工程款,诉讼费更是拖延至2006年9月才到账,严重违反协议约定。
案件争议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