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益
从招聘环节做起
近几年,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多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女职工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并对女职工孕期劳动保护、产假时间、生育津贴等权益作出规定。
2019年,人社部与全国妇联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通知中明确提出“六个不得”:
不得限定性别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求职就业、拒绝录用;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提高妇女录用标准。通知中也明确提到,如果违反相关规定对于拒绝改正情况有1-5万元的经济罚则、更强调了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的管理方式,其力度超过以往平等就业的相关规定。
所以这里鱼小保也给各位HR提出几点提醒:
全面梳理内外部的招聘广告和文案,将其中有可能涉及到性别歧视的内容全部删除,部分公司在一些免费、冷门或本公司官网渠道的招聘文案长期未更新,应尽快排查;
尽快安排对所有面试人(基本也就是全体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的通知,一定要在宣讲、面试等环节避免出现有关性别的要求、不要提到禁止提问的问题,短期内在面试女候选人之前应当提示面试人注意相关规定(不要问婚育情况、不要提不能怀孕);在提示通知中,应当再次提示民族、种族、户籍、宗教信仰、健康(残疾人、特定疾病)、地域歧视等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明确禁止的歧视范围;
作为目前社会的关注热点,一定要避免违法违规对于企业形象的影响,尤其是提醒业务团队,在公开场合如宣讲会等或小范围沟通场合如面试、短信/微信沟通等都应避免相关描述。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三期”女职工加班
为了为用人单位建立家庭友好的工作环境,人社部也提供了相关的政策支持。
一、生育保险费缴纳
现目前,我国规定男女职工都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女职工生育产假期间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标准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所需资金从有关社会保险基金中支付。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三期女职工工作时间
现目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等。
企业在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前提下有一定的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的自主权。
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岗位特点以及职工的需求,在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前提下,制定企业规章制度规定实行弹性工作时间、弹性工作方式。
但对于三期女工的工作时间有明确规定,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鱼小保提醒:
这里需要明确一下,如果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主动要求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同意,是否违法?
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及第九条规定的内容来看,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和哺乳期女职工延时加班或安排夜班劳动的规定属于法律禁止性规范。
对于禁止性规范,双方当事人均不得通过协商的方式处置。
不论女职工是否自愿,用人单位均不得安排其加班或夜班工作。否则,用人单位可能因构成违法,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且如果安排夜班或加班工作而给孕期、哺乳期女职工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还应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三期女工生育假以及生育津贴
一、生育假
2012年出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在考虑我国国情并参照国际劳工组织公约规定的产假标准14周的基础上,将产假由原来的90天调整为98天,并规定女职工如果难产(包括剖宫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二、生育津贴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享受产假期间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进一步明确,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这个给大家补充一下,生育津贴到底是怎么计算的?
计算生育津贴的两大要点:
第一,生育津贴是按照单位全部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的。
第二,职工的平均工资依据生育保险的缴费工资确定。
生育津贴发放标准
“就高不就低”原则(注意是发放给个人):
生育津贴申领流程及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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