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虽是公众人物,但不能随意“消费”,不能侵犯他们的合法权益

司徒昼 2024-08-07 19:37:29

明星天然带影响力。

对他们自己来说,热度和影响力是好事,能为他们带来人气、知名度,进而影响到他们的商业价值——越是顶流,越容易获得优质品牌的代言、优质影视剧的邀约、热门综艺的邀请。

比如,内娱顶流肖战,在2024年上半年的代言品牌价值TOP榜单中,肖战一人就包揽了前五名。我的天呐,前五名啊!这简直是开挂了。

肖战通过这些代言,经济收益自然不必说,另一方面,他代言的品牌越好,进而又让他的商业价值得到进一步提升,为得到更好的代言机会积累话语权,形成正向循环。

艾玛好帅

品牌方自然喜欢影响力高的艺人,影响力高的艺人=影响力和号召力=销售额提升=更多收益。

肖战用实力狠狠诠释了“创造独一无二的价值”这句话,坐实了“财神爷”的地位。他代言的每一个品牌的财务报表都非常好看。

肖战去米兰看秀时,仅仅是TODS单一品牌MIV就达到了198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近1.4亿),这样的数据是非常吓人的。

当然,好品牌选代言人不可能只看流量,更看重艺人的口碑、实力、价值观、与品牌的适配度等。优秀的人,需要品牌方用最大的真诚去打动他、尊重他,这些以后有机会慢慢分享。

极高的热度和影响力,自然也就吸引了媒体、粉丝和公众的关注。

01 有价值,就可能“为人所用”。

品牌也好、粉丝也好、媒体也好、个人也好,他们看到了知名艺人的价值,会不由自主想利用。

正常情况下,品牌找艺人代言,品牌付给艺人报酬,艺人回报给品牌利益;公众给艺人关注、支持和爱护,艺人回报给公众好的作品、正面的榜样力量等价值,这是互惠互利。

王一博不经意的一个动作,体现的是一颗热烈的赤子之心,叫他的粉丝们怎么能不喜欢这样的王一博呢?

但是,人性中是有自私和自利的成分的,总会有部分人不遵守规则,比如,某些商家不经艺人允许擅自使用艺人的名称、肖像来兜售自己的商品。

打开电商平台,经常能看到“XX同款”。

“XX同款”,真的可以随便使用吗?

再比如,总会有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或者被别有用心的资本操控的人),会在各种社交平台或自媒体平台上发布各种歪曲事实的信息或者言论,对艺人进行诋毁和黑化。

这些行为,都是对艺人正当权利的侵犯。比较常见的,是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

02 姓名权&肖像权

为什么把姓名权和肖像权放在一起呢?是因为它们经常会同时出现,侵权商家比较喜欢同时使用艺人的姓名和肖像(既蹭名气、又要用他们的美照)。

我没记错的话,肖战目前只代言了拉夫劳伦这个品牌的香氛吧?那这是咋回事?

同一个商家,谁来告诉我神仙姐姐究竟有没有代言他们的产品?

不仅侵犯了刘亦菲的姓名权和肖像权,还直接侵犯了宝格丽的商标权,也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这个商家很嚣张。

不是随便仿一件一模一样的衣服就能随随便便用王一博名字和照片的啊喂。

03 名誉权

常见的侵犯艺人名誉权的以营销号和黑子为主。

营销号基本上都是被利益团体所操控,一旦某位艺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对他们构成了威胁,他们就常投放大量营销号发布各种诋毁、侮辱的言论,不在乎事实、不在乎真相,唯一目的就是抹黑。

还有一些黑子,手握键盘,躲在屏幕后面“畅所欲言”,完全不管不顾事实、不顾黑白。

凡此种种,都是对艺人名誉权的侵犯。

我在Alpha系统(系统数据来源于裁判文书网,只要能搜出来,就说明是已经公布了的,属于公开信息)中以“演员 歌手 名誉权”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得到969条结果。

案由绝大多数都是人格权纠纷(名誉权属于人格权):

再仔细看了原告姓名:

这些艺人的名字是不是都很熟悉?

由此可见,艺人的确常常深受名誉权侵权的困扰。

04隐私权

因为被侵犯隐私权而维权的案例比较少,这里面有一个逻辑:因为艺人属于公众人物,他们在享受公众人物带给他们的利益的同时,就不得不让渡一部分隐私权出来接受公众的舆论监督。

如果狗仔队拍到某位艺人的私生活,如果爆出来的是事实,艺人也很少因为隐私权而进行维权;如果爆出来的不是事实,则可以直接以名誉权受损进行维权。

当然,事情并不是绝对。

有一个案例,一位知名艺人的一个粉丝,因为自己很喜欢这个艺人,正好自己的妈妈是公安系统的,就央求妈妈在系统中查到了这名艺人的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证号、户籍信息这些敏感信息)并在网络上进行传播,这肯定是对这名艺人隐私权的侵犯。

被侵权的艺人也第一时间采用法律手段(报案、要求删除信息等)进行了维权,阻止了事态的进一步恶化。

我是佳叶,你有什么想法?请在评论区留言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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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徒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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