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公安交警实施城市快速路禁限行交通管理

新黄河 2024-08-21 10:11:20

为加强城市快速路交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车辆禁限行区域的通告》等有关规定,淄博市公安局、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淄博市城市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淄博市城市快速路交通管理的通告》,对城市快速路的通行和管理进行通告。根据通告要求,淄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自2024年8月20日至2025年8月19日,实施对城市快速路禁限行交通管理。

城市快速路是指原山快速路、鲁泰快速路、宝山快速路、昌国快速路、金晶快速路、鲁山快速路,包括连接各快速路之间的道路、立交桥和上下桥匝道。

城市快速路禁限行规定为:(一)行人、非机动车(含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禁止在城市快速路通行。

(二)摩托车全天禁止驶入城市快速路。

(三)皮卡车(多用途货车)全天不禁行。

(四)车辆高度不超过3米的客车全天允许驶入城市快速路。

(五)车辆高度(含载物高度)不超过3米的轻型货车(含新能源轻型货车),每日7时至8时30分、17时至19时禁止驶入城市快速路。

(六)城市物流配送货车、轻型自卸货车、车辆高度(含载物高度)超过3米的轻型货车(含新能源轻型货车),全天禁止驶入城市快速路。

(七)大型新能源货车(含新能源牵引车、新能源环卫车、新能源渣土车和新能源混凝土运输车),全天禁止驶入城市快速路。

(八)重型和中型货车、挂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工程运输车、拖拉机、三轮柴油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全天禁止驶入城市快速路。

淄博公安交警提示,在城市快速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人员轻微受伤的,当事人应当立即就近驶离快速路,再协商处理或者报警;发生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或者车辆不能移动的,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在来车方向150米外放置警告标志牌,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至安全地点,并立即报警。在城市快速路上进行养护维修等作业时,实施单位应提前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备。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对违反城市快速路禁限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新黄河客户端王跃海 通讯员白继农 唐兴忠)

编辑: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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