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时,当时只有15岁的蒋某是名初二的学生,其因父亲去世,回到当地跟随爷爷奶奶生活,遂转校在当地一所中学读书。可同学们对于蒋某这位转校生并不友好。并多次对其实施欺凌行为。2019年5月16日,男同学胡某因蒋某与班里的一位女同学讲话,遂自认为蒋某搭讪其“女朋友”,并扬言要纠结其他同学,教训蒋某。班上其他同学知道此事后,都跑过来问蒋某到底怎么回事?期间有一位同学放了一把折叠刀在蒋某的书桌上,蒋某见状将刀放进自己的抽屉里。5月17日,胡某与另外一名男同孙某在学校男厕所商议,要将蒋某带到厕所狠狠修理一番。随后两人纠结十几名同学,并以不来就要叫社会上的人教训其为要挟,让蒋某到厕所见他们。蒋某知道此事后,拿着之前一天放在抽屉里的折叠刀来到厕所。随后胡某、孙某等15人将蒋某团团围住,并一拥而上对其实施殴打行为,过程中,蒋某掏出携带的折叠刀乱捅,致两人重伤、一人轻微伤。案发后,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为由,对蒋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检方以同样的罪名对蒋某提起公诉。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致被害人一人重伤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具有多人重伤或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刑法同时还规定,被害人具有过错行为,且其过错行为与本案的发生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应当对行为人从轻或减轻处罚。注意!行为人属未成年人的亦应当从轻。也就是说,如果蒋某的罪名成立,即便其有多个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那其也会受到刑事处罚,且需赔偿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但是,《正当防卫指导意见》明确指出,为了制止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而作出没有明显超出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及民事责任。换而言之,构成正当防卫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正在面临不法侵害时;二是防卫行为没有超出明显的必要限度。具体到本案中,首先,蒋某在被15名同学围殴的情况下,是属于正当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形,这一点没有异议。其次,蒋某为自卫持折叠刀乱舞致三人受伤后,没有再继续持折叠刀对所有人实施任何伤害行为,故没有超出明显必要限度。据此,2020年7月6日,一审法院认为蒋某的防卫行为,没有超出明显必要限度,故认定其行为不负刑事及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181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一审宣判后,检方不服,并以蒋某可以向老师、家长求助而未求助,故不属于正当防卫为由,提出抗诉。《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也就是说,对于一审判决不服的,不仅被告人和被害人可以提出上诉,检察院也可以提出抗诉。那么检察院的抗诉理由成立吗?检方抗诉的理由是,当时蒋某完全可以通过向家长、老师求助的方式来避免本案的发生,但其却携折叠刀前往案发地点,并导致本案的发生,因此不属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在判断行为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时,不应当苛求防卫人所作出的反应,更应当立足于防卫人当时所处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更合乎情理的判断。具体而言,在蒋某长期被欺凌且曾向老师反映情况,均无法得到改变、对方要挟蒋某必须到厕所的情况下,我们更应当要看到的是年仅15岁少年当时的处境,而不能一昧苛求一名未成年人所作出的反应。最终,2022年11月9日,检方决定撤回抗诉。那么大家认为,蒋某是正当防卫吗?
说的轻巧,在当时十几个人围殴的时候,你还有什么心思去哪里求救???只能奋起自己救自己[点赞]
检察院应追究老师和校长的责任,蒋某正当防卫无异,
校园霸凌,懂得都懂,老师家长是没用的
检察院有鬼
遇上别人以多欺少,恃强临弱。我绝对要奋起反抗,置死地而后生,大不了同归于尽
绝对是正当防卫
蒋谋做得十分对,你是英雄!你是新一代的最可爱的人,发扬不怕苦,不怕死的革命精神!可惜没有把十五个人杀完!把这十五个人杀完是最好不过,他们是流氓,你是英雄为你点[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