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2024年5月30日上午9时,前薛村49位村民代表与福建省福清市三山镇人民ZF、福清海峡发电有限公司、福清市三山镇前薛村民委员会就土地征收补偿一案在厦门海事F院开庭审理。此案关系到七千多位村民的生存问题,也关系到滩涂保护的生态问题。
在庭审过程中,福清市三山镇ZF以前薛村村民不享有案涉三山镇前薛村周边海域使用权为由,否认前薛村49位村民代表的原告资格,同时也否认了福清海峡发电有限公司与福清市三山镇人民ZF之间签署过的滩涂使用补偿协议。此外,福清海峡发电有限公司以所安装的发电基座均在福建省国土资源厅颁发不动产使用权证确定的海域使用权范围内为由,认为修建发电基座区域并未占用前薛村集体所有的滩涂。本案的被告与第三人的辩驳毫无依据,忽视了原告提供的相关事实证据。
首先,对于前薛村村民不享有案涉三山镇前薛村周边海域使用权,不具备原告资格的问题。村民代表认为在1980年,福清县人民ZF便将兴化湾北岸海域滩涂使用证书颁发给前薛大队,并注明其有长期使用权,该证书现保存在福清市档案馆内,保存期限为永久期限,足以证明前薛村村民享有案涉三山镇前薛村周边海域使用权。同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前薛村全体村民共同推选49人村民小组代表作为本案的诉讼代表人,处理相关诉讼事宜,完全具备原告资格。其次,对于福清海峡发电有限公司与福清市三山镇人民ZF之间是否签订关于滩涂使用权的补偿协议的问题。福清海峡发电有限公司已经修建完毕且投入使用的一期、二期发电基座项目,应当存在相关的项目批文、建筑地理位置以及具体面积等等文件依据,如果不存在相应的补偿协议,是否存在违法侵吞前薛村民的集体滩涂权益的问题?此外,福清海峡发电有限公司在接到厦门海事F院邮寄的起诉书后,没有按法定时间作出答复,于5月30日上午9点开庭才递交给原告,应当承担蔑视法律的不利后果。
关于本案第三人福清海峡发电有限公司认为修建的发电基座并未占用前薛村集体所有的滩涂的问题。福清海峡发电有限公司答辩认为发电基座项目修建均在福建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不动产使用权证确定的海域使用权范围内,所以并未占用前薛村集体滩涂。对此,村民代表表示福建省国土资源厅批准使用权程序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一是因为该项审批没有通过全体村民会议,没有听证公示,没有经过海域使用行政审批,没有与村委会签订补偿等协议,严重侵害全体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二是福建省国土资源厅所批准的位于兴化湾东北部前薛附近面积为72.8499公顷的海域中,约3万5千亩左右属于前薛村集体水域滩涂;二期项目45个基座修建地址位于兴化湾东北部前薛附近面积为99.24Km2海域中,约15万亩属于前薛村集体滩涂,并未获取审批。因此,福清海峡发电有限公司修建的发电基座修建位置,基本全部属于前薛村集体所有,而且如果福清海峡发电有限公司与三山镇ZF没有签订补偿协议,那么福清海峡发电有限公司的发电基座项目便存在恶意侵占前薛村集体滩涂的行为。
福清市三山镇前薛村位于海峡西岸经济区特殊地位,兴化湾北岸,三面临海,不仅有维持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的生态价值,还有增加降水量调节气候的重要功能。大片海域滩涂经过前薛村众村民的保护与开发,让这里成为发展水产养殖业的重要基地,每天都有几万斤的海产品源源不断提供给福州,也是福清市三山镇前薛村七千多村民赖以生存的基础。2002年5月19日,福清时报刊登《前薛村是改革开放脱贫致富的领头雁》一文,来说明前薛村为当地经济发展做出的贡献。
综上,前薛村49位村民代表表示:“福清海峡发电有限公司修建的发电基座项目没有合法的审批程序,存在侵占前薛村集体滩涂的行为,严重侵害七千多村民的合法权益,破坏当地经济效益。因此,恳请厦门海事F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主持公道,彰显司法权威。”
来源:微博
https://weibo.com/ttarticle/x/m/show#/id=2309405042711702143011&_wb_client_=1
免责声明:本文转载微博和微信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代表本作者的观点和立场,故本作者对其真实性不负责,也不构成任何其他建议。如有侵权或者不实信息可提供材料联系平台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