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检察院应该审查下级检察院作出的决定,而不应该随意转办

趣事旁观者 2024-07-28 08:32:39

⇥⇥⇥话题⇤⇤⇤

网友“不懂农业的顶级农业专家”称:“其有足够的证据证实,其向J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监督事项符合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条件,但是J人民检察院却作出不予监督的决定,J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予监督决定存在明显错误。于是其请求上一级S人民检察院依法纠正下级J人民检察院的错误决定”。

但是,网友“不懂农业的顶级农业专家”于近日收到上级S人民检察院短信回复『大致是:XXX,您的来信收悉,根据现有条件看,您反映的问题不属于我院管辖,已经转至J人民检察院。您可直接与J人民检察院联系,具体承办检察院将在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回复您』

网友“不懂农业的顶级农业专家”问:上级S人民检察院这样转办,符合规定规定吗?

⇥⇥⇥话题解答⇤⇤⇤

网友“不懂农业的顶级农业专家”向上级S人民检察院提出“请求纠正下级J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错误决定”,那么上级S人民检察院收到网友“不懂农业的顶级农业专家”的材料后,就应该核实下级J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予监督决定是否正确?是否存在错误?

如果没有错误,就依法告知网友“不懂农业的顶级农业专家”。如果确实存在错误,就依法纠正,并责令重新作出。这才是正确程序。

因此,上级S人民检察院将材料转给已经作出过决定的下级J人民检察院,存在明显瑕疵。网友“不懂农业的顶级农业专家”有权向上级S人民检察院提出交涉,或针对上级S人民检察院错误行为提出控告。

法律法规依据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错误的,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或者依法撤销、变更。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七条显示,在刑事诉讼中,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八条显示,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或者依法撤销、变更。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十条显示,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或者依法撤销、变更。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另外网友“不懂农业的顶级农业专家”如果确实有证据证实下级J人民检察院应该监督而没有监督,那就与《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规定条款进行对比,如果有符合应当承担司法责任条款的情形的,其还有权依法向J人民检察院反映相关问题。

切记,开展司法责任追究工作,一般由发生违反检察职责行为的人民检察院负责线索受理、开展司法责任调查。而不是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法律法规依据

《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第十条显示, 开展司法责任追究工作,一般由发生违反检察职责行为的人民检察院负责线索受理、开展司法责任调查。涉及院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当职务人员的,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司法责任调查。

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直接或者指定辖区内其他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组织开展司法责任调查。

⇥⇥⇥话题延伸⇤⇤⇤

关于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纠正下级人民检察院的错误决定的依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早就有规定,而且各种规则也有明确规定。但是根据实际情况来看一般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即便错误明显,上级人民检察院很少有纠正的,除非是一些引发重大舆情的案件。

例如,曾经发生在河北唐山迁西的某案件,就被上级人民检察院纠正撤销了。这个案子有其特殊性,碰到良心记者,当事人身份特殊,家属也不断坚持,各种因素交织在一起,引起高层重视,最后才得以纠正。但是对于普通当事人而言,要想达到这些条件,几乎是不可能。

当然,并不是说,只要当事人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纠正请求后,上级人民检察院就一定要纠正,一切还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但是,纠正下级人民检察院的错误决定,是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法定权利。既然当事人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错了,那么上级人民检察院就应该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核,对了就肯定,错了就纠正。不能不理不睬,更不能直接转给已经作出决定的下级人民检察院,这样就太不负责了。

本来是上级人民检察院的职责权限,却交给下级人民检察院,下级人民检察院怎么办?没办法。要么冷处理,要么就作出一些与申请纠错事项无关的回复。例如“检察院只监督一次”,“检察院已经没有法定程序”等等。

关于决定的结果是正确?是错误?似乎已经永远没有了答案。再然后,就是激化矛盾,引发当事人不断的申诉信访。

⇥⇥⇥再延伸⇤⇤⇤

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的监督机关,一切应该以“结果绝对正确”作为履职的第一要务。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当然应该按照相关规则规定程序履行监督权。但是,在纠错问题上不应该受程序束缚,一切应该以“达到结果绝对正确为目的”。

这就要求作出决定检察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更要严格依法履职,应当严格履行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司法办案工作领导权和监督权,不能默默无闻,更不能充当二传手。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7月4日印发的《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也明确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司法办案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错误决定,或者依法撤销、变更下级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的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司法办案工作的指令,应当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作出。

声明:为了保护网友隐私,和确保本文没有任何针对性,本文中所称的“网友不懂农业的顶级农业专家”和相关情节是虚构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文中的S:代表上级。文中的J:代表基层。不要产生不必要联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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趣事旁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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