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消息,最高人民法院2月5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6个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法呼吁文明养犬、依规养犬,强化养犬有责、养犬负责意识,形成严格执法、全民守法的养犬氛围和环境。
最高法负责人有关表示,据统计2022年中国城镇犬只数量为5119万只,部分犬只饲养人和管理人缺乏文明意识、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对犬只疏于管理,导致犬只在卫生、安宁和安全等方面都影响到他人生活,由此引发了矛盾纠纷。尤其是,随着犬只数量不断增加和犬只品种增多,近年来犬只伤人事件时有发生。因此,协调、统一养犬快乐和养犬安全,是社会治理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也是法治建设应当关注的重要内容。
其中案例1中指出,禁止饲养的大型犬伤人,无论受害人有无过错,犬主均应承担全部责任。
案例1显示,刘某某饲养了一只阿拉斯加犬,属于该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的大型犬。7岁的徐某某跟随祖母王某某在小区内玩耍,偶遇刘某某牵引该犬出行。王某某和徐某某逗犬时,该犬突然抓伤徐某某面部。徐某某被家人送至医院就诊并住院治疗。之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徐某某提起诉讼,请求刘某某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3万余元。
审理法院认为,动物饲养人饲养动物,在享受乐趣的同时应承担较高的管理责任,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以降低所养动物给他人健康和人身安全带来的危险,营造安全的居住环境,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民法典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规定表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最严格的无过错责任”,没有任何的免责事由可以援引,无权抗辩减少或者免除责任,承担着更重的法律责任。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违反规定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具有严重的主观过错,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刘某某饲养的阿拉斯加犬属于该市禁止饲养的大型犬,该犬将徐某某抓伤,虽然徐某某逗犬有过错,也不能减轻刘某某的责任。徐某某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刘某某均应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介绍,刘某某饲养当地禁止饲养的大型犬,致人损害,受害人徐某某虽有逗犬行为,但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最严格的无过错责任”规则,认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无论受害人有无过错,饲养人均应承担全部责任。由此宣示不得饲养禁养犬种的理念。
陈宜芳表示,未按照规定饲养、管束犬只,饲养人、管理人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包括以金钱赔偿为主要形态的民事责任,没收犬只行政责任等。民事责任方面,人民法院针对犬只致损的特定场景和特定损失,正确认定侵权形态,合理界定损害类型,恰当确定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