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给答复怎么办?对检察院的答复结果不服怎么办?

趣事旁观者 2024-07-04 09:05:41

⇥⇥⇥话题一⇤⇤⇤

▶▶▶前几天针对网友“李四赖的弟弟”提出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收到他的申诉材料后,多久给出答复?他是否有权要求上级人民检察院给出书面答复?”两个问题,以题为《以书信的方式向检察院提出申诉、控告、举报的,必须给出书面回复》的文章对网友“李四赖的弟弟”的问题,用个人观点进行了公开解答。

该文主要依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定》的相关内容,对人民检察院“应该给出书面回复的情形”和“不予回复的情形”进行了阐述。

该文发布后,“网友李四赖的弟弟”看到文章后,又提出了新的问题如下: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后,上级人民检察院不给其回复,或不给其书面回复,其应该如何应对?

⇥⇥⇥话题一的解答⇤⇤⇤

一,重温一下法律法规依据:

人民检察院应该给出书面回复的依据。

《人民检察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定》第十九条规定, 回复群众来信,可以采用短信、电话、书面、当面或者其他适当的方式,并做好记录和归档留存。

  来信地址明确的,应当在短信、电话回复的同时,予以书面回复。

人民检察院有权不予回复的依据。

《人民检察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定》第十七条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回复:

  (一)来信人联系方式不详的;

  (二)因同一事由重复来信且已回复的,但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和理由的除外;

  (三)内容违法的;

  (四)其他不具备回复条件的。

二,人民检察院应该给予回复而不给回复,或应该给予书面回复而不给书面回复,应该如何应对?

如果当事人为其提出的申诉事项,符合“人民检察院应该回复、或应该给出书面回复”的情形,而人民检察院没有给出回复的,那么办理案件的检察人员就属于在“办案程序、文书制作以及司法作风等方面”存在违规或存在瑕疵。

当事人应该先与办案的检察人员进行沟通,要求其纠正违规或瑕疵行为,依法给出答复或依法给出书面答复。如果无法联系到相关办案的检察人员,申诉人也可以向12309检察服务中心反映相关问题,要求办案的检察人员纠正违规或瑕疵行为,依法给出答复或依法给出书面答复。

法律法规依据:

《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第十二条显示,检察人员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办案程序、文书制作以及司法作风等方面不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但不影响案件结论的正确性和效力的,属于司法瑕疵,不承担司法责任,可以视情节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或者予以诫勉。

《人民检察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定》第三十三条 显示,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办理群众来信工作情况纳入业务考评体系,定期通报办理、答复群众来信工作情况,表彰办理群众来信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部门和检察人员。

  第三十四条显示, 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部门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予以问责,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故推诿、敷衍,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二)无故拖延,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

  (三)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的来信请求未予支持的;

  (四)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打击报复来信人,或者把有关情况泄露给被控告人、被举报人的。

⇥⇥⇥话题二⇤⇤⇤

▶▶▶本人书的写题为《以书信的方式向检察院提出申诉、控告、举报的,必须给出书面回复》一文发布以后,网友“老A”在评论区称:其提出的申诉事项,检察院确实给出回复了,而且是书面回复的。

网友“老A”问:其对检察院作出结论不服,应该如何应对?

⇥⇥⇥话题二的解答⇤⇤⇤

▶▶▶网友“老A”在评论区提出的问题非常复杂,甚至有些敏感。这个问题是许多当事人面对问题,确实很烧脑。

案件一旦进入检察院监督程序,各级人民检察院会依照不同的《监督规则》对案件进行审核,并作出监督决定。

这就产生一个新的问题,当事人对检察院作出的监督决定不服,或者发现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监督决定存在明显的错误,又该如何应对呢?

首先,以民事诉讼监督为例,如果当事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存在明显错误的,可以在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一次。

法律法规依据: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二十六条显示,当事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存在明显错误的,可以在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一次。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经初核,发现可能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移送本院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审查处理: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有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四)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

(五)有证据证明检察人员办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

(六)其他确有必要进行复查的。

其次,再以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为例,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的相关内容来看,并没有规定如果当事人不服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监督决定,可以申请复查一次的权利。

也就是说,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监督和行政诉讼的监督,只监督一次。

这又产生了另外两个新的问题:

在民事诉讼案件的监督中,如果当事人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后,还是不服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复查决定,又该如何应对?

在行政诉讼监督和刑事诉讼监督中,如果当事人不服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监督决定,又该如何应对?

答案非常简单,当事人有权选择继续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具体依据如下:

法律法规依据: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错误的,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或者依法撤销、变更。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七条显示,在刑事诉讼中,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八条显示,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或者依法撤销、变更。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十条显示,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或者依法撤销、变更。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这个环节的申诉是非常复杂的,因为已经到了终结案件审查环节。如果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确实存在错误的,就依法纠正。如果经审核,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没有错误,上级人民检察院就有权依法终结案件,不能让案件陷入无限循环。毕竟司法资源不是无限的,人民检察院的监督程序更不可能是无限的。

但是根据很多案例来看,当事人的心态是“不管你哪级司法机关作出的终结决定,只要我不服就申诉到底”。

造成这种局面的根本原因,就是没有让当事人“心服口服”,甚至是让当事人找到了错误,进而导致很多当事人“理直气壮”。

因此,要想彻底彻底解决问题,就要求上级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的终结一定要非常谨慎。一定要站在当事人的角度去想问题,在作出终结案件决定前,一定要约见当事人,一定要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能仅凭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汇报,不能仅凭几本卷宗,没有当事人在场几个人评查一次,就将案件终结了。

一旦终结错误,也是要被依法追责问责,甚至是要被终身追责的。

⇥⇥⇥结束语⇤⇤⇤

对案件的终结,就应该经过一场激烈辩论,双方均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谁胜了就听谁的,最终决定是终结?还是纠正?

几个字,几个人,一张纸,不能就决定案件的结果,有些案子可能决定一个人、一个家庭的一生,一定要谨慎,再谨慎。

注:为了保护网友隐私,和确保本文没有任何针对性,本文中所称的“网友李四赖的弟弟”和“网友老A”是虚构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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趣事旁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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