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招“烟锅巴”惹来官司巴中法院以案释法

与法同行 2023-11-24 12:19:48

10月23日,四川法院第八届“十佳庭审”评选暨代表委员联络活动评审团走进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场评审了一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四川省高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秦海,巴中中院党组书记、院长曾学原,全国、省、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审判专家等40余人旁听了庭审。“今天的庭审让我想到了‘青花椒’案,同样是在店招上使用了形近字,‘烟锅巴’案和‘青花椒’案的区别在哪?”“赔偿金额是如何认定的呢?”“本案的审理对促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具有指导意义。”......在庭审结束后的交流互动环节,代表委员们热情提问,与法官进行了深入交流。

店招用“烟锅巴”三字侵权了吗?2021年8月14日,原告沈某申请注册并取得第51291627号“烟锅巴”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43类,备办宴席,饭店,快餐馆,流动饮食供应等。“烟锅巴”注册商标现用于串串香餐饮连锁店经营,截至2023年7月,“烟锅巴串串香餐饮连锁店”在全国已有十余家门店,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2023年7月13日,被告贺某经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将其经营的“平昌县巴尖鲍鱼串串”店铺更名为“平昌县烟锅巴自助串串店”,并将“烟锅巴自助串串”作为其店面招牌使用。2023年9月19日,贺某将“平昌县烟锅巴自助串串店”注销,并于2023年10月12日将“烟锅巴自助串串”招牌拆除。

从庭审现场获悉,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其第51291627号“烟锅巴”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76625元及其他合理费用9000元。

庭审中,合议庭总结归纳了如下争议焦点:被告的行为是否侵害原告沈某的商标权?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如构成,被告应如何承担侵权责任?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围绕争议焦点,你来我往展开激烈辩论。

原告认为,被告办理工商登记时的名称为“平昌县巴尖鲍鱼串串”,却长时间将“烟锅巴”作为招牌使用,后将其名称变更为“平昌县烟锅巴自助串串店”,且在经营活动和网络平台中大量突出使用“烟锅巴”文字标识并宣传、推广,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有‘搭便车’故意,违背市场公平竞争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诉讼代理人说到。

被告诉讼代理人辩称,被告使用“烟锅巴”作为招牌使用,是由本地俗语“好大一个烟锅巴踩不息(灭)”产生的灵感,且其注册登记的“平昌县烟锅巴自助串串店”营业执照是经市场监管部门审查办理的,被告并不知道“烟锅巴”系注册商标,“被告并非主观恶意侵权”。此外,被告诉讼代理人认为,被告使用的店招为“烟锅巴自助串串”,与原告注册的商标相对比,字数、字体、颜色、大小均不一样,并不与其混淆,故不构成侵权。

据了解,在开庭前,被告已经注销了“平昌县烟锅巴自助串串店”营业执照。(谭名涓 龚永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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