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一则新闻关于湖北65岁老人扶起倒地者却被车撞成“植物人”,申请见义勇为屡被驳回的新闻引发关注。
老人扶人做好事被车撞成“植物人”,究竟算不算见义勇为?
这是网友争议的一个焦点问题。
而更引发网友争议的,是当地对见义勇为的认定标准——必须做轰轰烈烈的大事才算见义勇为!
出事老人张少模的儿子张先生告诉记者,审批者提出了一个观点:“他们说,我父亲做得不是那种轰轰烈烈的大事,没达到可歌可泣的程度。”
难道,必须做轰轰烈烈的大事才算见义勇为?
那么,什么才是轰轰烈烈的大事呢?
一屋不扫,何以扫天下?
如果说治理天下是轰轰烈烈的大事,那么连一间房屋都打扫不好,又如何去做治理天下的大事呢?
同样,如果连眼前的点点滴滴好事都不愿意做,又怎么可能去做轰轰烈烈的大好事呢?
事实上,所谓轰轰烈烈的大事,都是由无数件平凡的小事汇集起来的。
古人说,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
这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们一直倡导奉行的行为标准。
可是,近年来,做好的画风变了,让人不愿意做好事,也不敢做好事了!
先是有南京法官“不是你撞的为什么要扶”的可怕论断,让无数人不敢做好事,以至于好多人对倒在路上的老人不敢扶,害怕被讹上。
现在又有必须做轰轰烈烈的大事才算见义勇为的标准,岂不更令人寒心?
事实上,在当前环境下,只有大力弘扬善举,鼓励做好事,才能改变当前的不良风气。
更何况,有类似扶人做好事的案例,别的地方连扶人受到轻微骨折都被认定为见义勇为,为什么到了湖北荆州,张少模老人扶人被撞成“植物人”了也不够见义勇为标准,非得要做出轰轰烈烈的大事才行?
其实,只要是遇到正义的事情,就挺身而出,都应该算是见义勇为。
必须做轰轰烈烈的大事才算见义勇为?难道莫以善小而不为过时了?
真是奇哉怪哉!网友们说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