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借条是他人代写借款关系是否成立?

河南法制报 2024-06-05 12:50:41

身边的事儿

董某系张某的舅舅,张某先将账户中的款项出借给了董某。之后,被告张某急需用钱,董某就找到李某,由李某向张某指定的账户转账13万元,董某以张某的名义向李某出具了借条。李某要求张某偿还借款时,张某以借条非本人亲笔所写为由拒绝还款。因此,李某将张某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日前,灵宝市人民法院阳店法庭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是否存在借款合意。根据借条的出具情况,法官确定该借条确为第三人董某出具。单从借条本身的出具情况来看,被告张某与原告李某建立民间借贷的合意依据不足,但综合评判借款用途、时间、付款方式等内容,该笔借款客观流向了被告张某指定的账户,并最终对被告张某产生了极其重要的作用。综上,法院认为原告李某的证据具有高度盖然性,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某偿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13万元。

法官提醒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条是事实成立的重要证据,但没有借条或者借条是他人代笔的,不代表民间借贷关系一定不成立。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一般会根据借款是否交付、如何交付、借款用途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因此,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要尽可能选择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交付,并注意留存相关记录,以规范借款人行为,维护出借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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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河南法制报 记者 马建刚 通讯员 侯敏 张芸曦 编辑:张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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