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68岁村民遭遇交通事故受伤,获赔误工费

九派新闻 2024-03-21 17:20:50

从事农业劳动的村民遭遇交通事故受伤,能否获得误工费的赔偿?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误工费的判定会受到影响吗?

通过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这起案例,了解法院对已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村民的误工费如何考量。

基本案情

张某驾驶的小轿车与何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何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何某无责任。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何某的损伤评定为一项十级伤残。

何某向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一审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何某共计17万元。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珠海中院。

裁判结果

二审争议焦点在于,保险公司是否需要向何某支付误工费。保险公司认为,何某年近70岁,已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应该存在误工费。何某称,自己承包了土地进行种植,受伤期间无法劳作,保险公司应支付误工费。

二审法院认为,何某提交的证据可以初步证明其在事故发生期间承包土地进行农业种植、有收入来源。保险公司虽对此不予认可,但并未就此提供相关证据予以反驳。综合全案证据,法院认定何某在事故发生期间有收入来源。何某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而不能从事原有的工作和劳动,必定会减少收入。一审判决参照广东省国有同行业在岗职工农、林、牧、渔业年平均工资,酌定何某的误工费并无不妥。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误工费的本质是补偿受害人因无法正常工作减少的损失,具有一定的补偿性质,计算标准与受害人是否耽误工作减少收入有关。如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受害人确有证据证明其受伤前依靠自己的劳动获得了收入,并因此次交通事故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造成了误工损失,则可支持相应误工费。

【来源: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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