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出现一个新词语,叫“以刑化债”,有些让人不理解。
把舆论曝光与监督,定性为寻衅滋事?可怕;
如果公权力任意滥用?则非常可怕。
有人认为这样似乎就可以“以刑化债”了。
难道真的会如此?
我认为并非如此,事情一码归一码。
即使债权人真的存在犯罪,或被打成犯罪,其原来的债权就可以抵消了吗?就不存在了吗?就真的可以“以刑化债”了吗?
其实不然。
原有的债权债务是双方过去在从事合同活动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给付相关的款项,债务人有义务偿还该款项。
因此,当事人原有的债权依然受法律的保护,并不能因为其犯罪被抵消。
有人认为,债权人被打成犯罪了,债务人的债务就理所当然的被取消了。
这种说法是错误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过去某人拖欠另一人钱款却耍赖不还,另一人不懂法,则拎着一桶汽油,跑到某人家,将汽油倒在地上……想吓唬某人以此讨要欠款。结果偷鸡不成蚀把米,自己反到犯了罪。
老赖确实恨人,债权人确实令人同情,但做法又确实错误。
后来有人提醒债权人,虽然他犯了罪,但就债权仍然可以进行民事诉讼,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实,当事人即使犯了罪,依然可以对其债权主张民事权利。法律依然会给予保护。
因此,所谓“以刑化债”的方法,只能是自欺欺人,并无任何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