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夫妻一方能单独卖房吗?卖房合同是否有效?

王秀娟说 2022-06-30 19:48:35

买房、卖房这事都不能算是小事,因为房子是用来住的,而衣食住行是生活的基本需求,房价居高不低,甚至对婚恋产生较大的影响,但如果好不容易买了房,结了婚,没成想配偶竟瞒着自己把房子卖了,这事又该朝谁说理去?

对于房子的处置,夫妻一方能否单独卖房?其实也要看涉事房子是在什么时候买的,婚前房产系个人财产,因此个人拥有处置权,无需经过另一方的同意。

不过全款买房对于多数人而言不是件简单的事情,那么对于男方在婚前贷款买房,支付了房子的首付款,在婚姻存续期间,如果要把房子卖出,是否要夫妻两人同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由此可知,男方在婚前支付首付款贷款买房,该套房产可认定为男方的个人财产,不过对于婚后共同还债及对应的增值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情况下,男方卖房也需经过妻子的同意,但男方在未与妻子商量的情况下将房子卖出,事后妻子得知,认为该份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不一定会得到法院的支持,这主要看购房的第三人是否善意购买。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另外,婚后购买房屋,即使只登记在一人名下,也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过夫妻一方擅自卖掉房屋的事情时有发生,但由于房产证上登记的权利人仅有一人,购买方便会觉得他(或她)是真正的权利人,并支付了合理对价,在这种情形下,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另一方在得知房子被卖掉后向法院起诉,请求合同无效,也不太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根据《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

王某与李某自结婚后相互扶持,日子越来越好,虽然婚前没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但婚后,夫妻俩通过努力购置了一套商品房,并拿到房产证,但房产证上只登记了李某一人的名字。由于夫妻俩当时感情好,而且婚后购置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王某便没有在意这事。

但9年后,王某才得知李某在2年多前擅自把房子卖给了张某,他对此毫不知情,心中十分震惊,又觉得愤怒,认为李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张某搬出去,但此时,张某已经把购房款转给了李某,且已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张某认为这套房屋就是属于自己的了,并不同意搬出。

王某便只好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合同无效。

法院查明事实,考虑到房产证上登记的权利人只有李某一人,且李某并未告知张某该房屋存在共有权人,而张某支付了合理价款,已办理了过户手续,可认定为善意取得,因此法院依法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但李某在未取得王某同意的情况下单独卖掉夫妻共有房产,使得王某的财产权益受到了损失,王某在离婚是可请求赔偿损失。另外,如果李某将购房款占为己有,王某也可将李某告至法庭,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由此可见,房产证上写着谁的名,并非影响不大。但如果该案中的王某及时发现李某单独卖掉房屋,而张某还只与李某签订了合同,并未办理不动产登记,虽然合同不会因此直接失效,但可终止买卖合同。张某则可以要求李某承担违约责任或支付相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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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秀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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