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名下的房产被房产交易部门和公证处拒绝办理过户咋办?

凌香谈趣事 2024-05-02 20:16:37

有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来咨询,要求将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出售,实践中往往会在公证的环节受阻。

未成年名下的房产办理过户需要父母代为签订房产转让合同,进行监护公证与房产份额公证,出具为未成年人利益过户房产的书面保证,公示七天无异议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公证书等材料办理过户登记。

根据相关法律,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仅有管理的义务,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除非是为被监护人的利益,方可处理。房产交易管理部会要求监护人出具监护公证,但各公证处常常以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而拒绝办理,导致房产交易管理部门与公证处互踢皮球,难以实现房产过户交易的目的。

那么如何解决这个“死循环”呢?因为法律并没有完全禁止监护人处分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财产,说明监护人是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处分未成年人的房产的,要做的防止或应该禁止监护人随意处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参考江苏的做法,公证处要求,由监护人发表内容为“出售与未成年子女共有的房产行为绝不损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保证售房所得的部分将用于孩子的生活、教育”的声明,公证处证明监护人在声明书上签名属实。上述做法按照公证程序只要核对好监护人的身份,监护人提供监护资格的证明材料,公证处只证明监护人的签名属实,而声明的内容真实与否是由声明人自行承担法律责任。而以上做法,也逐渐被房产交易部门采纳了,从而实现房产的顺利过户。

以上只是办理处分未成年人名下房产公证的一种探讨性做法,至于怎样能做到既解决了当事人的困难又不会损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和规范。总的来说,未成年名下的房产过户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确保未成年人的权益得到保障。在办理过户时,建议咨询专业人员或相关机构,以确保流程的合法性和顺利性。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有关监护关系等材料;因处分不动产而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经过公证的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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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香谈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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