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评出2023年度中国十大环境法治事件

秦安战略 2023-12-31 14:40:14

2023年12月29日,天津大学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举行2023年度十大环境法治事件评选会。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天津大学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执行院长孙佑海讲席教授,天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健教授,天津大学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副院长王小钢英才教授,天津大学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田亦尧研究员,天津大学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陈学敏研究员等环境法学者参加评选。天津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王操、徐建宇、于晶云、刘志和以及刘启源等也参加了评选会。

孙佑海教授指出,2023年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评选2023年度我国十大环境法治事件具有重大意义。十大环境法治事件的评选涉及到生态环境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各个方面,对于指导执法司法守法实践具有示范引领作用,对于推动我国环境法治建设具有风向标意义。

天津大学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通过全面收集2023年度对全国乃至全球产生重大影响的环境法治事件,围绕事件影响力和示范引领意义两个维度,通过严格程序,筛选出当年的全国十大环境法治事件。

现将2023年度中国十大环境法治事件予以公布。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高票通过

【事件简介】

2023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该法分为七章,包括总则、生态安全布局、生态保护修复、生态风险防控、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共六十三条。该法确立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的基本原则,建立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协调机制,构建青藏高原生态安全格局,加强青藏高原高寒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强化青藏高原生态风险防控,完善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的政策支持和保障。

【重大意义】

作为一部特定区域生态环境保护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加强生态风险防控的客观要求,是系统保护、协同保护、特殊保护青藏高原生态环境的实际需要。该法坚持生态保护第一,聚焦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的主要矛盾、特殊问题、突出特点,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将生态环境保护作为区域发展的基本前提和刚性约束,确立了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等基本原则以及生态安全布局、生态保护修复和生态风险防控等主要制度。该法的颁布实施,对加快把青藏高原打造成为全国乃至国际生态文明高地具有重要引领作用,为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保护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生态根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提供了坚实法律保障。

2.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将8月15日设立为全国生态日

【事件简介】

2023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生态日的决定》。为了更好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化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大众化传播,提高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增强全民生态环境保护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久久为功、持续发力,以钉钉子精神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将每年的8月15日设立为全国生态日。国家通过设立全国生态日等形式开展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活动。

【重大意义】

十八年前的8月15日,时任浙江省委书记习近平在浙江安吉县余村考察时,首次提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重要论断。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指引下,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生态文明建设取得举世瞩目成就,给人民群众带来强烈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将8月15日设立为全国生态日,顺应了人民的期盼,极具辨识度,既能体现出作为纪念日、活动日的首创性、标志性、独特性,又充分彰显了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全国生态日的设立,一方面有利于更好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提高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增强全民生态环境保护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另一方面有利于进一步向全球讲好中国生态文明建设故事,更好参与全球环境治理,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3.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明确指出,要积极推进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

【事件简介】

2023年9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立法工作会议,赵乐际委员长在讲话中强调,要总结民法典编纂的经验和做法,完善法典编纂工作机制,确保完成法典编纂任务。9月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公布,立法规划中明确指出“要积极推进生态环境法典和其他条件成熟领域的法典编纂工作”。12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在记者会上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稳步、有序地积极研究推进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

【重大意义】

法典编纂是新时代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举措,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此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关系到生态环境法律关系的重大调整,关系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长远,关系到美丽中国建设的全局。积极推进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工作,标志着我国将充分吸收现行生态环境保护立法的成果,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与人民期待,以法典化的方式对现行生态环境法律制度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升华,增强生态环境法律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立足我国国情编纂一部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完整并协调一致的生态环境法典,必将有助于整合完善现行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以法治力量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通过

【事件简介】

2023年10月24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共九章,包括总则、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海洋生态保护、陆源污染物污染防治、工程建设项目污染防治、废弃物倾倒污染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污染防治、法律责任、附则,共一百二十四条。

【重大意义】

我国是海洋大国,海洋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和战略空间,海洋环境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和海洋强国建设的重要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海洋事业发展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作出发展海洋事业,加快建设海洋强国的重大部署。2023年10月2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不仅是对我国海洋环境保护制度的全方位调整,同时也是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守住海洋环境安全边界,实现海洋资源有序开发利用的生动实践。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切实回应了当前我国海洋环境治理领域的现实需求,对于我国建设海洋强国,维护海洋权益,实现生态文明建设及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5.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事件简介】

为推动实现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鼓励温室气体自愿减排行为,规范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3年10月19日联合发布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分为八章,包括总则、项目审定与登记、减排量核查与登记、减排量交易、审定与核查机构管理、监督管理、罚则、附则,共五十一条。

【重大意义】

《管理办法》以市场化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突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坚持信息公开、强化监督,统筹协调、统一管理,夯实基础、循序渐进,立足国内、对接国际等原则,确定了保障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有序运行的基础性制度。同时,《管理办法》对自愿减排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各环节作出规定,明确了项目业主、审定与核查机构、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机构等各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以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管理办法》的公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碳交易市场迈入由全国强制减排交易市场和全国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双轮驱动”的时代。

6.全国污染环境“最严罚单”5.2亿元全额履行

【案件简介】

南京胜科水务有限公司多次向长江排污,被人民法院依法以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0.5亿元,并将同时承担4.7亿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经评估,该公司净资产为负值。经人民法院多轮调解,最终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胜科(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检察机关达成三方调解协议,由两公司共同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37亿元、替代性修复项目资金投入2.33亿元。2023年,总额5.2亿元的全国污染环境“最严罚单”实现全额履行。

【典型意义】

本案开出了国内污染环境的“最严罚单”。被告超标排污“屡教不改”,在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时被点名要求整改。人民法院在依法通过“最严罚单”惩治、震慑环境污染犯罪的同时,多次组织专家学者和环保行政部门人员论证调解方案,让相关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推动“最严罚单”全额履行,实现了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司法应当实现治罪和治理并重,做实对生态环境的修复。一方面,通过调解方式引导相关股东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责任,从源头上推动企业绿色合规改造。另一方面,在作出判决后,也要积极推动裁判的执行,避免只管判决不管执行,造成“天价罚单”空转,实现生态环境的实质性保护和修复。该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7.山东省南四湖流域全盐量硫酸盐超标排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系列案

【案件简介】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南四湖公益诉讼专案中发现山东省部分企业存在高盐废水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超标排放含盐废水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将该案件线索移交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经过排查筛选,组织枣庄市、济宁市、菏泽市针对33家排污企业启动索赔程序。磋商过程中,针对排污企业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存在较大抵触情绪的情况,办案部门采取“主动、联动、同步”的方式,推动磋商工作顺利开展。目前已有24家企业签订磋商协议,其中11家企业已完成提标改造替代修复,12家企业已实现达标排放并缴纳到位赔偿金3485.78万元。

【典型意义】

南四湖流域全盐量硫酸盐超标排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系列案是一起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专案发现线索并移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办理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主动邀请检察机关参与召开推进会、现场调查、赔偿磋商等环节,合力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办案部门开展损害鉴定,固定损害证据,综合运用虚拟治理成本法、水资源影子价格法、恢复费用法等多种方式合理确定赔偿金额,针对赔偿义务人具体情况分类提出赔偿方式,探索采取建立南四湖枣庄修复基地、提高企业排放限值要求等多种方式实现生态环境修复。该案通过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有效衔接,在探索与多赔偿义务人赔偿磋商方面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并对南水北调区域水质改善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8.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弃风弃光”案达成调解

【案件简介】

针对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放弃风能和光伏太阳能发电行为,2016年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2018年8月14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裁定,驳回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的起诉。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中,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指令甘肃矿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2023年4月10日,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与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显示,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将继续投资至少9.13亿元,用于新能源配套电网建设,提升新能源发电输送能力。

【典型意义】

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诉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弃风弃光”案的提起与调解结案,对维护环境公益、推动我国绿色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一方面,该案历经7年并最终调解结案,其结果有利于鼓励社会组织继续关注气候变化,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绿色发展。环保社会组织是环境治理中的重要力量,借助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社会组织能充分发挥督促企业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功能作用。另一方面,该案促进电力企业加强非化石能源市场竞争力,推动能源供给革命和绿色低碳转型。同时,该案引发了有关部门对“弃风弃光”问题的重视。有关部门通过采取措施降低弃风弃光率,促进了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本案最终调解结案,对于电力企业增强非化石能源竞争力具有示范意义,对于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有重大意义。

9.全国首例引入“野化放归”生态恢复手段的执行案件

【案件简介】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王某武等人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执行过程中,对于存活的32只野生猕猴,法院创新引入“野化放归”生态恢复手段,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野化驯养,考察其具备野外生存能力后,在原栖息地执行放归,最大限度运用接近自然方法确定生态恢复方案,确保其顺利回归和融入自然生态系统,促进当地野生动物种群恢复,保护生物多样性。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国首例引入“野化放归”生态恢复手段的执行案件,是能动司法理念在生态环境司法领域的突出体现。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创新探索“人工野化+自然放归”的“回归型”恢复性司法新路径,实现了以最小化的人工干预对受到破坏的生物多样性进行整体保护和恢复。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汇聚行政执法、科研院所、专业机构等各方力量,多次召开圆桌会议磋商生态恢复执行方式,组织各方力量对野化驯养进行全程监督,并为放归猕猴佩戴GPS项圈,由动物学专家持续监控,确保生态恢复“看得见、能实现”。本案将“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理念贯彻到办案全程、传递到群众心中,借助媒体力量对执行过程进行宣传解读和以案释法,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

10.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荒漠化防治公益诉讼案件

【案件简介】

2020年3月至6月,李某某等四人将宁夏某油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长庆油田产生的压裂返排液倾倒至鄂尔多斯境内毛乌素沙地腹部半流动沙丘低地,造成土壤荒漠化面积持续扩大。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检察院向乌审旗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判决后,乌审旗人民检察院牵头联合审判机关和行政机关设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账户,并持续跟进监督案涉地块生态环境修复情况。2023年7月,乌审旗人民检察院与乌审旗生态环境分局联合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案涉地块修复治理情况进行验收,受损沙漠生态环境已得到修复。

【典型意义】

毛乌素沙地是我国四大沙地之一,其中68%的面积分布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境内,沙地生态系统脆弱,荒漠化土地治理难度大。本案违法行为人向沙漠违法排放污水,造成防风固沙植被大面积毁损,极易造成土壤荒漠化。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发现荒漠化防治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积极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审判机关依法审理案件,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促成违法行为人主动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行政机关联合推动设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账户,将案涉赔偿金用于恢复治理,解决了赔偿金使用和管理难题。本案通过公益诉讼助力荒漠化防治,对于推动构建荒漠化防治一体化新格局、筑牢我国生态安全屏障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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