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丰台区大红门一期A区棚户区改造项目“3·23”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据报告披露:2024年3月23日14时50分许,丰台区大红门一期A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工地1-1#楼凹廊处发生一起、死亡1人高处坠落生产安全事故。此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20万元人民币。
事故发生经过2024年3月23日下午班组未安排工人聂某刚参与作业活动,其自行进入施工项目作业现场不慎从1-1#楼凹廊处跌落至负二层(首层至负二层高约6米)受伤,被工友发现后将其送往空军总医院救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原因分析(一)直接原因
聂某刚(死者)冒险进入危险场所,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北京天通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落实本单位主体责任,督促、检查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到位;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聂某刚(死者)冒险进入危险场所的行为。
2.鲍某作为北京天通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落实隐患排查工作机制,未履行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事故性质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一)聂某刚(死者)忽视安全冒险进入危险场所,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责任。
(二)北京天通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落实单位主体责任,督促、检查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到位;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不到位;未有效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聂某刚(死者)冒险进入危险场所的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建议由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标准,对该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鲍某作为北京天通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落实隐患排查工作机制,未履行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其处2023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来源: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