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检举控告事项“石沉大海”了?还真不一定

趣事旁观者 2024-07-19 08:33:00

⇢⇢⇢话题⇠⇠⇠

▷▷▷网友“李四赖”称:大约是一年多前,因其发现某公职人员具有贪污和滥用职权等违纪违法问题,于是将相关线索提供给了纪检监察机关。

刚开始举报后,网友“李四赖”多次向纪检监察机关询问“举报事项”的办理情况,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只是告知其“已经受理”,然后就是告知其“耐心等待,正在核实”等等,再然后就是没有了任何消息,最后网友“李四赖”也懒得去问了。为了此事,网友“李四赖”曾经多次埋怨、牢骚,甚至有些时候会出言不逊。

但是就在今天上午,网友“李四赖”突然被要求到纪检监察机关核实相关线索。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告知其称“他的举报线索很有价值,目前已经进入立案程序”。同时还对网友“李四赖”的举报行为表示了感谢。

核实完线索后,网友“李四赖”问工作人员“为什么拖了这么久?”

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答称“因为很多其他因素,所以不便马上开展核查,只能暂存至今。”

▷▷▷ 网友“李四赖”问:纪检监察机关提到的“暂存”是什么意思?这样是否符合程序?

⇢⇢⇢话题延伸⇠⇠⇠

网友“李四赖”遇到的情况其实和很多检举控告人遇到的情况一样,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检举控告事项后很久没有消息,就认为自己提出的检举控告事项没有被重视,或者是被“官官相护”了,或者是石沉大海了等等。甚至有些时候,有些检举控告人因为举报事项长时间没有结果而愤怒窝火,更有甚者会发出一些极端言论。

当然,很多检举控告人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毕竟每个人都认为自己的事情是最重要的,自己的事情是最着急的。但是,纪检监察机关不是110紧急报警平台,在履职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不可能做到立竿见影。

很多时候,检举控告人提供的线索是非常有价值的,纪检监察机关认为也是具有可查性的,但是碍于时机、可能涉及窝案保密要求等因素,只能暂缓调查,需要等待时机成熟。

说得简单直白些,不是所有的检举控告事项都会石沉大海,有些时候可能是在等待时机。因此检举控告人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检举控告事项后,要懂得如何判断下一步的走向,而不应该只会愤怒、发脾气。

⇢⇢⇢再延伸⇠⇠⇠

检举控告人提出检举控告事项后,应该如何判断下一步的走向呢?

一,不会有结果的情形:

1,提出检举控告事项后,纪检监察机关经初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已经告知检举控告人不予受理的。

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经检举控告人当场提出异议,或提供新的证据或线索后,经核查仍然被告知不予受理的。

纪检监察机关不予受理必须符合如下法律法规依据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十三条显示,纪检监察机关对反映的以下事项,不予受理:

  (一)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二)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三)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对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事项,通过来信反映的,应当及时转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处理;通过来访、来电、网络举报受理平台等方式反映的,应当告知检举控告人依规依法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或者单位反映。

第二十六条显示,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实名检举控告,应当在收到检举控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检举控告人受理情况。重复检举控告的,不再告知。

2,纪检监察机关已经对相关检举控告事项办理完毕,并且已经向检举控告人反馈了办理结果的。

检举控告人对纪检监察机关反馈的办理结果不服,当场提出异议,但是没有新的证据或线索提供,仍然反复提出的。

二,需要耐心等待的情形:

1,纪检监察机关对检举控告人提出的检举控告事项已经办理完毕,向检举控告人反馈办理结果后,检举控告人提出异议并且提供了新的证据或线索的,需要重新核查。

法律法规依据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二十七条显示,承办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应当将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结果在办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检举控告人反馈,并记录反馈情况。检举控告人提出异议的,承办部门应当如实记录,并予以说明;提供新的证据材料的,承办部门应当核查处理。

2,检举控告人提出检举控告事项后,并且已经被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但一直没有启动调查,或一直没有结果的。

一般而言,只要已经被受理的检举控告事项,就一定会有结果,但情况可能有些复杂,暂时无法启动核查调查措施,需要等待时机成熟,这种处置方式叫做“暂存待查”。

法律法规依据

《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七十四条显示,监督检查部门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处置意见并制定处置方案,经审批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等方式进行处置,或者按照职责移送调查部门处置。

《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一条显示,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4类方式进行处置。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十七条显示,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对收到的检举控告进行认真甄别,对没有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或者属于其他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在沟通研究、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按程序退回信访举报部门处理。

  监督检查部门对属于本级受理的检举控告,应当结合日常监督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适当了解,经集体研究并履行报批程序后,以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等方式处置,或者按规定移送审查调查部门处置。

3,检举控告人提出的检举控告事项,经核查应该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他机关管辖,已经被径送给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移送给其他机关的。

法律法规依据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十五条显示,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收到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应当径送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并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收到反映本机关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检举控告,应当径送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

《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显示,监察机关发现依法由其他机关管辖的违法犯罪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监察机关调查结束后,对于应当给予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行政处罚等其他处理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

三,有权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继续提出的情形:

1,检举控告人有证据证实,其提出的检举控告事项应该属于纪检监察机关管辖(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但是纪检监察机关应该受理而不受理的。

2,检举控告人有证据证实,其提出检举控告事项后,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查实的问题没有查实,应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故意遗漏举报线索,或应该上报未上报、隐匿举报线索等违法行为的。

法律法规依据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十一条显示,检举控告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受理:

  (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受理反映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中央纪委委员,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党中央工作机关、党中央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纪委等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

  (二)地方各级纪委监委受理反映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同级党委工作机关、党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下一级党委、纪委等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

  (三)基层纪委受理反映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同级党委下属的各级党组织涉嫌违纪问题的检举控告;未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由该委员会受理检举控告。

  各级纪委监委按照管理权限受理反映本机关干部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

《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七十八条显示, 监察人员在履行职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贪污贿赂、徇私舞弊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应当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或者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未经批准、授权处置问题线索,发现重大案情隐瞒不报,或者私自留存、处理涉案材料的;

(四)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调查工作的;

(五)违法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举报人信息的;

(十一)其他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

⇢⇢⇢笔者观点⇠⇠⇠

纪检监察机关办理检举控告事项,不是那么简单的。因为纪检监察机关面对的都是履行公职的人员,环境很复杂,人员关系很复杂。有些时候,可能根据检举控告人的提供的线索进行初步核查就查出可能涉及到窝案,且涉案成员的情况不同,无法立即启动调查,只能等待时机成熟,这种情况也只有按照暂存待查的方式处置。

所谓的暂存待查,不是不查,而是需要待时机成熟时立即启动线索处置。暂存待查的时限没有具体规定,一旦条件成熟就应立即开展核查工作。

有些检举控告人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举报事项后,第二天就想有个结果,怎么可能呢?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事项必须谨慎,一旦办错案造成冤假错案,是要承担责任的。

还有些检举控告人经常说“老百姓等不起”,等什么呢?等着被举报人被抓?还是等着依靠检举控告起到施压的作用来解决个人问题,满足个人要求?

切记,你想利用纪检监察机关给某些人或某些单位施压,纪检监察机关就会更谨慎,纪检监察机关是执纪监察机关,不是某些人报私仇、泄私愤、满足私欲的工具,更不是可以被利用的。

但是,有一点是很重要的,不管出于何种目的,只要检举控告人提供的举报线索事情清楚证据充足,纪检监察机关就必须处置,如果应该处置而不处置,就是违纪违法。

最后扣个主题:有些时候,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检举控告事项后,长时间没有消息,不一定就是石沉大海,可能是问题更严重,或者时机不成熟,需要长时间等待而已。

总之,只要事实充分,就坚持下去,如果事实不充分,还是谨慎对待为好!

注:为了保护网友隐私,和确保本文没有任何针对性,本文中所称的“网友李四赖”是虚构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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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07-19 22:08

    “两受害人追打被告人,然后被告人用故意伤害的行为终止了两受害人的追打”,申诉人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向国家监委提出申诉,追究枉法裁判行为。国家监委给申诉人的回复竟是:请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一个以追究公职人员渎职行为的机关,竟然无视《监察法》,用明目张胆地推诿诉求!天理难容!

趣事旁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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