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在安徽省宿州市某县做生意的李才因缺少资金,故向朋友刘勇借钱。刘勇从银行取款,以现金的形式交付给李才4.4万元。李才随后出具了一张借条,并让一直在自己店里打工的亲戚李邦担任见证人。
2021年12月,李才向刘勇归还了4000元,此后便再未偿还过任何款项。刘勇经多番催讨无果后,转而向见证人李邦主张还款。李邦认为他只是出于交情,对借贷事实的相关细节予以确认,并没有答应要承担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但由于李才拖延还款的情况确实给刘勇造成了一定困扰,他愿意代为偿还3000元,其余债务与他无关。
就算加上这3000元,款项也只收回了一小部分,为了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刘勇在确认李才无还款意向后,联系了北京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准备通过法律途径要回借款。律所经过研判接受了委托,委派李茂生律师代理此案。
律师深入分析案情后,代理刘勇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之诉。在诉讼过程中,李才辩称:他不曾向刘勇借钱,李邦向刘勇转账3000元,不代表借款事实存在,要求刘勇出示借款转账记录。
律师并没有被李才的话术牵引而陷入“自证陷阱”,而是直接根据借条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向法院提出:
民事主体应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李才因与刘勇存在经济纠纷而出具欠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多次表示“有了会给你转过去”“明年肯定还钱”,应认定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李才应按照借条载明内容履行义务。
欠条出具后,李才以及见证人李邦进行部分还款,且他亦在刘勇催要款项时多次承诺还款,故刘勇诉请李才继续支付剩余欠款,于法有据。此外,李才未按照约定期限偿还欠款,构成违约,应支付逾期利息。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律师的意见,于2024年8月作出判决:李才限期偿还刘勇欠款3.7万元及逾期利息。
本案中,李才虽然对借款实际发生的事实有异议,但对出具借条后未收到借款,又没有及时取回借条等事实无法作出合理解释,也没有提供证据反驳刘勇所述借款事实的合理性。按照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可以认定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存在。李才辩称不曾向刘勇借钱,但不能举证证实,其辩解不能成立,他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能够预见出具借条的后果,故其应当对出具借条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文中除代理律师外,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