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廖光被登记为上海信厚公司的股东,持有该公司49%股权,然而信厚公司从未向他通报过公司经营情况。到了2024年2月,廖光向信厚公司邮寄了《查阅通知函》,想要了解公司资产及实际经营情况,要求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会计账簿及凭证等。
对于廖光想要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行为,信厚公司却表现得十分消极,表示自2017年至今,公司未曾召开过股东会,没有相关决议可供查阅,且廖光自营的另一家公司,与信厚公司的主营业务具有实质性竞争关系,其想要查阅会计账簿及凭证的目的不具有正当性,因此拒绝了廖光的要求。
廖光随后通过微信联系了公司的其他股东想要获得支持,但任凭他好说歹说,信厚公司还是不同意查阅相关信息。无奈之下,他联系了北京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准备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股东知情权。律所经过研判接受了委托,委派施洋律师、祁嘉绘律师此案。
律师深入分析案情后提出,根据法律规定,股东行使知情权系基于股东身份参与和监督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途径,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向股东报告和披露相关信息,并据此代理廖光向法院提起股东知情权纠纷之诉。
在诉讼过程中,信厚公司辩称:廖光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况,他经营的其他公司与信厚公司经营范围高度重合,还曾利用股东身份抢夺交易机会,用关联企业损害信厚公司利益,因此他要求查阅会计账簿具有不正当目的,不同意提供相关信息供他查看。
对此,律师反驳指出:
信厚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廖光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形,且即便确有抽逃行为,在未丧失公司股东身份之前,其仍可按照公司法或者章程的规定,行使相应的股东权。至于廖光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是否具有不正当目的,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应由公司承担相应举证责任。而信厚公司未能提供证据,其主张没有事实依据。
此外,廖光是在2017年2月成为信厚公司股东,此前他自营的企业已经成立,因此信厚公司对他在两家企业担任股东从事经营业务的风险利弊应属明知并予以接受。且根据廖光提供的货单显示,他自营公司的交易品与信厚公司并不相同,不能证明廖光有抢夺信厚公司商业机会的行为,也无法证明两公司就同一项目或业务存在非此即彼的实质竞争现象或行为,更不能证明廖光行使知情权存在不正当目的。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律师的意见,于2024年7月作出判决:信厚公司限期提供股东会会议记录、股东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供廖光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
从本案中可以看出,若股东行使知情权受阻可依法提起股东知情权纠纷之诉,并根据实际需求在诉讼请求中尽可能详细地列明需查阅、复制的公司文件资料的准确名称。缺乏专业知识的股东可以委托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行使股东知情权。股东在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过程中,若发现公司财务存在不规范乃至违法的状况,应及时利用获取的信息采取法律行动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要求盈余分配、申请公司清算等。(文中除代理律师外,当事人及公司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