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取得返税奖励后被税务稽查

以正钱坤 2024-05-13 20:28:5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宜昌市税务局行政执法信息公司平台显示,近期有多个自然人从地方财政部门取得地方政府分成部分的返税收入,因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而被税务稽查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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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此处可查看 《“取得财政奖励”税务稽查案例分析》,文中以(宜税稽 罚[2023]11号)“王某未在法定纳税期内就取得的个税奖励款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为例进行分析。

案例情况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宜税稽 罚[2023]11 号

案件名称:王某-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从**区财政部门取得个税奖励款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2018年5月30日、2019年5月15日,**区政府按照《宜昌市**区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引进湖北*东科技有限公司、宜昌*华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宏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升科技有限公司的产业政策承诺》,将代扣代缴个税地方政府分成部分,由宜昌市**区**岭镇财政所、湖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分2笔,向你个人支付个人所得税奖励款共计1312.77元,支付方宜昌市**区**岭镇财政所、湖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均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你未在法定纳税期内就取得的个税奖励款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

经查,你于2018年5月30日收到个人所得税奖励款1034.7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十)项、第三条第(五)项、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93号)之规定,你应于2019年6月30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申报“偶然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206.96(1034.78*20%)元,你未在法定期限内申报缴纳。你于2019年5月15日收到个人所得税奖励款277.9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三条第(三)项、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三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93号)之规定,你应于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按照“偶然所得”项目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277.99元*20%=55.60元,你未在法定期限内申报缴纳。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修正)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对你不进行纳税申报少缴税款262.56元的行为,处一倍罚款,计262.56元。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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