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嫖娼涉及的罪名和处罚最轻的是什么,那就是嫖娼罪。
一般来说,嫖娼行为会处以十日以上的拘留,但如果情节较轻的话可能只会处五日以下的拘留或罚款。
根据《刑法》里第358条的相关内容可知,嫖娼罪的处罚主要有两个方面组成,第一个就是对在嫖娼过程中进行抓获的犯罪分子进行处理,第二个就是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自首的犯罪分子进行处理。
现场抓获与网上交易的区别。那么,既然根据《刑法》的相关内容可以判定的嫖娼行为最终的判罚有拘留和罚款两种,那为什么限制在这两种的情况下,有些犯人会被拘留而有些犯人仅仅被罚款就可以了?
根据《刑法》的相关内容,对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大致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实施了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的犯罪分子,这类犯罪分子不仅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而且还对他人的人身权、非人身权或者其他权利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损害。
这一类犯罪分子的处罚相较于另外一类犯罪分子来说,处罚上就比较重,诬陷他人或者披露他人隐私信息的人之间就属于这一类。
另一类就是实施了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的犯罪分子,这类犯罪分子仅仅违反了社会管理秩序,没有对他人的人身权、非人身权或者其他权利造成损害,也没有进行诬陷和贿赂。
这一类相较于前一类处罚要轻得多,就算是再次犯罪的也不算是比较严重的那种。
因此,相较于实施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的犯罪分子来说,仅仅违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人在处罚上是相对较轻的。
与此同时,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在进行性交易的时候没有抓到现行,那就不算是在进行性交易过程中抓到的,这就要区分具体的情况来看才能判定。
如果案件性质不特别恶劣,同时调查取证也比较困难的话,就不应该判定为卖淫嫖娼,因为这样不利于控制社区内的居民。
但是如果罪行较重,那么就算没有对他人的人身权、非人身权和其他权利造成损害,他们也应该承担相应的罚款责任。
这也是我们之前提到的,在看到一些新闻上有些人进行嫖娼被抓,但只被处罚为罚款而没有受到更为严重的处罚,这就是大致原因之一。
因为在网上进行交易,不管是买方还是卖方都没有涉及到其他问题,只是在性交易过程中没有抓到现行,因此很难做出具体判断,所以大多数情况下只会处以罚款。
但是像还有些人是在网上进行性交易,然后被他们所找的人叫到一个特定的小地方然后就将他们抓获进行专门审问。
这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一直在否认自己嫖娼,警方手中没有足够证据的话,就不会将其作为嫖娼来处理。
所以,如果你有嫖娼倾向的话,就会和当事人一样被处以罚款,而不是拘留。
情节严重需要承担相应责任。那么,如果在嫖娼过程中被抓现行,很多情况下都是统一处理。
因为既然现场抓获,那么一定可以证明当事人在进行性交易时确实存在这一方面的问题。
但是如果只是双方有交易行为,没有发生其他的行为,就更难判断。
在现今社会中,对于嫖娼还没有确定统一标准,一般来说,假如没有发生卖淫嫖娼等方面的违法行为,只是单纯的进行男女关系方面的问题,就算那也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私自决定的,因此很难判断,也很难将这些列入范围。
但是如果双方之间发生了性关系,且交易金额大于300元的话,那么就确定要受到相应的处罚。
但是如果交易金额低于200元的话,则要承担相应的处罚,由当地人民政府决定惩罚措施。
所以,这也就是在现场抓获和网上交易之间很重要的一点。
像之前只被罚款,并且在酒会上称呼某一位领导为爸爸,并且穿着黑色丝袜疑似有做特殊行业的倾向,其实直接就是得到了对方所说的“照顾”,可以看出并不存在强迫和伤害他人的行为,因此不能算作是卖淫嫖娼,并且同样不会受相关法律方面做出处罚规定,只只是会进行相应罚款。
还有一个案例就是一个男性,因为经常在某个酒吧内找某位小姐姐喝酒且每次花费都非常的大,但是他们之间并不存在卖淫嫖娼方面的问题,于是男性因为长期花费太多,被妻子发现,于是离婚了该男子最终只为这件事情所处以罚款1000元的结果。
但是如果在嫖娼过程中对于对方存在欺诈等行为或者恶性较大的行为时,那么依据《刑法》里的相关内容可知,对于嫖宿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情节较轻的可作无期徒刑,而情节较重的话,可能会受到死刑等严重惩罚。
而对于那些明知对方有严重性病以及其他传染病,还要继续进行性交或其他性关系义务时,就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可能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等较为严重的罪责,因此,在面对各重不同罪责时,一定要对违法事件保持高警惕力度。
结语总而言之,对于卖淫嫖娼方面的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在现今社会中,对于嫖娼的问题已经能够逐渐发现并加强严格管控,但对于未来法律方向建议能更加细致地对这方面问题进行分类,并且希望在治理此类问题上能够多借社区之力,少一点打击,多一点辅导,以此作为长效管控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