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万别删,带你了解微信聊天记录能有多厉害

斯年读书 2024-07-09 19:21:10

微信能够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吗?

2018年1月,27岁的李某进宁波某服装公司任总经理助理。双方签订合同,李小姐是一名设计师,从2016年年底开始,她开始为一家设计公司在深圳等地的项目开展工作,而让李小姐感到困惑的是,自己虽然为公司工作,但公司却迟迟不愿和她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缴纳社会保险。

在多次与公司协商未果后,李小姐提出辞职,并将公司诉至黄浦区人民法院,要求公司赔偿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对此,公司认为李小姐并不是公司员工,双方没有劳动关系,李小姐是在为案外人工作。

庭审中,为证明自己的确属于这家设计公司的员工,李小姐一连提交了20余组证据,包括公司的通行证,银行转账明细等等。而为了证明自己日常是接受公司实际管理人马某的管理,她向法庭提交了自己与马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涉及日常费用报销事项等内容。虽然李小姐为微信记录进行了公证,并证实该微信号就是马某,但公司仍提出了不同的意见,质疑微信的来源和真实性。

【案例解析】

法庭经过审理后,认为李小姐提供的一系列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实了她日常进出设计公司的工作场所为公司工作,公司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公司对她进行管理等事实,因此确认李小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不仅要支付李小姐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还要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 金等共计近8万元。

相关知识点

当前电子证据的种类早已从早期的电子邮件、手机短信逐渐扩展到微博、微信、QQ聊天记录、电子考勤数据等各种形式。在该院的审判实践中,已出现了多起涉及新类型电子证据的劳动争议案件,所要证明的内容囊括了劳动关系的建立、变更、终结,以及入职时间、岗位工资、辞职原因、加班与否的认定等方方面面。

其实早在201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将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细化了电子数据的种类,包括5大类各种形式: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这就意味着,自5月1日起,上述电子数据均可以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

不过只有微信聊天记录是不行的,还得有其他证据辅证。如果只有单独的微信聊天记录,还不足以证明案件有关的客观事实。还应当具备其他的证据予以辅证,比如按照微信指示所进行的银行转账记录……

比如:

1、微信请假要明确一点:微信请假是否符合公司程序?如果不符合,一般会按旷工算处理;

2、如果是特殊情况,比如突发疾病,发生意外,那么急的事情,建议还试先电话给领导口头请一下,因为微信和QQ请假,往往表明这个事情不是急事,请问建议还是按照公司请假流程走。

归根结底,微信作为信息化时代的通讯工具,微信聊天记录仍然应当符合电子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三要素。

不仅是员工需要注意,咱HR小伙伴更要关注,特别是在平时的工作中,凡事涉及金钱和事项确认的聊天、截图等,一定要注意保存。HR需要养成良好的备份习惯,同时也要避免说一些对公司和员工不利的“证据”,通过上面的几个例子,确实要对电子证据引起重视。还是那句话,企业合法合规处理员工问题,就不会带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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