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非法行医与协助组织卖淫,哪个罪名更为合适?从法律角度看,冯某路确实没有正式的医生执业资格,他的行为属于非法行医。然而,将这个行为定性为协助组织卖淫,似乎有些牵强。毕竟,冯某路并没有主动参与卖淫活动的组织和管理,他的行为也没有对卖淫活动产生直接的推动作用。
再者,这个判决是否会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如果我们将给卖淫女看病的行为定义为协助组织卖淫,那么是不是意味着所有为特定群体提供服务的行为都有可能构成犯罪?这样的逻辑显然是不合理的。它不仅会损害社会的公平正义,也会让人们对法律产生不信任感。当然,我们并不是要为冯某路的行为开脱。非法行医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应该受到相应的处罚。但是,我们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应该更加审慎和公正,避免因为一些表面现象而做出过于极端的判决。
综上所述,冯某路案并非一个简单的法律问题,它涉及到我们对法律的理解、对社会的认知以及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希望这起案件能够引发更多人的思考和讨论,让我们共同为构建一个更加公正、和谐的社会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