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令案中案之蹊跷的失窃案|广陵散已散而广陵散未完(3)

养猫人 2024-01-07 20:55:55

本#广陵散已散而广陵散未完-深度剖析朱令案#系列前文:

(1):《朱令案之不可洗脱的嫌疑人》(2):《令我百思不得其解的翻译疑云》------------在朱令案中发生的一起重要案中案,就是朱令被确诊后的几天内朱令在清华宿舍中的个人物品“失窃案”(以下简称“五一盗窃”)。围绕着这个失窃案,有非常多的蹊跷在其中。但同时,这个至今未破的失窃案也提供了非常重要的证据(这个案中案本身成为证据)和破解案情的重要依据。本文我们就针对这个案中案展开分析。在对这起失窃案的所有报道中,都是类似这样的描述:“在4月28日至5月7日间,朱令宿舍发生一起失窃案,朱令的私人用品丢失,包括隐形眼镜小盒、口红、洗发液、浴液和水杯。”这就是该失窃案的第一个蹊跷点:具体的案发日期不明。所有对这起失窃案发生的时间描述都是从4月28日朱令被确诊后-5月7日警方立案前这个时间段,而没有具体确定是在哪一天发生的。按理说通过基本的排查和侦破手段,确定该盗窃案的具体发生日期并不是多么困难的事情,然而却至今没有对该盗窃案发生的具体日期的报道。这是使该案成为悬中之悬的一个重要原因。有很多人可能会有这么一个直觉性解释:失窃案发生在五一长假中,5月7日假期结束后才发现失窃了,于是很难确定到底是在哪一天发生的。(注:认为不是本宿舍女生作案的观点也以此为重要理由,认为五一假期同宿舍女生都出门旅游了不可能实施盗窃。)但其实,通过本系列前文((2):《令我百思不得其解的翻译疑云》)的论证,我们知道:1995年五一假期的具体放假日期是4月29日-5月1日这三天,5月2日-5月5日这四天是正常工作日,5月6日-5月7日是全中国人的第一个双休日。所以,如果该盗窃案是发生在4月49日-5月1日这三日内,那么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不是同宿舍女生作案(所有女生都去泰山旅游了,具有不在场证明);如果该盗窃案发生在5月2日-5月6日期间,那么就无法排除同宿舍女生的作案可能了。这就是该案未能确定具体发生日期的重大遗憾、使该案悬疑度增加的重要原因。当然,我们也不能排除这种可能性的存在:盗窃案的发生日期早已被确定了,但是出于某种原因故意不透露给公众。关于此案中案的第二个蹊跷点,也是直接导致了第一个蹊跷点能够发生的原因,就是从家属报案到警方立案的这个很不合理的“时间差”。对于报案立案这个过程,有媒体进行过详细的报道:“1995年4月28日晚,当朱令被确诊为铊中毒后,朱令父母立即向清华大学当时的化学系副系主任、主管学生工作的薛芳渝教授提出报案的请求。薛芳渝教授当即请示时任清华大学党委书记的贺美英和清华大学校长王大中,请示后薛芳渝立即打电话向兼任清华大学派出所副所长的清华大学保卫部部长报案。次日早晨,朱令的舅妈又与薛芳渝教授联系,要求立即迁出同宿舍的同学以保护现场,查封朱令在学校的物品,进一步化验;薛芳渝教授则表示,迁出同学有困难。”(来源:《新民周刊》2006年1月18日的报道:《清华女生铊中毒事件调查》)也有说是由朱令的舅妈向清华提出报案请求的:“1995年4月28日,朱令被确诊为铊中毒,朱令的舅妈向清华大学当时的化学系老师提出报案请求,同时要求系里保卫部门封查宿舍。”(来源:中国广播网2013年5月7的报道:《朱令父亲披露案件沉浮》)无论如何,在朱令被确诊后的第一时间,朱令家属向清华请求报案、清华大学做出了一定程度的相应应该是属实的。然而直到:1995年5月5日,清华大学保卫部向北京市公安局报案(见2013年5月8日“平安北京”就朱令案发布的微博公告);1995年5月7日,北京市公安局正式立案侦查(见2006年1月23日《法制早报》的报道《朱令事件再起波澜》,以及其他相关报道)。同日,清华大学派出所对朱令家属进行笔录,并对其告知朱令生活用品被盗一事。如果说5月5日报案、警方经过简单的初步调查后于5月7日正式立案、给予报案人《立案回执》这个过程属正常程序并无严重的时间延误的话,那么从4月28日家属提出报案请求而直到5月5日清华才正式报案就太过漫长了:从4月29日拖延到了5月5日,对这起涉嫌严重刑事犯罪的报案行动整整拖延了七天,从而使该案中案盗窃案在这段时间内发生成为可能。这就是该案中案的第二个蹊跷之处。这可是一起严重的刑事案件,在这七天之内,相关方清华在做一些什么处置方案呢?什么人能有权力去延误这个报案过程呢?这也绝不是能以有五一假期为借口所以就能拖延的啊。这里要同时指出朱令家属在这段时间内的一个严重失误:应该在朱令被查出铊中毒后的第一时间、不能耽误一秒钟的第一时间直接向警方报案,请求警方立即封锁现场,而不是通过清华大学报案,因为当时的清华大学也是不能摆脱的嫌疑对象啊(事后也证明清华大学出具的相关伪证——比如称实验室的有毒试剂管理得非常好等——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该案的侦破)。朱令家属的第二个严重失误是:在通过向清华大学申请报案、但是清华大学并没有及时报案的情况下,自己仍然没有直接向警方报案,而是静静地等待清华大学报案,一等就等了七天。我不知道朱令父母、舅妈、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等等这些家属是如何被清华大学说服慢慢等过这七天的,这漫长的普通家属根本无法煎熬的七天,这宝贵的七天,这最终导致该案成为悬中之悬的七天。我如果就此认为朱令家属在此次刑事报案过程中过于消极,从而在贻误最佳破案时机上负有责任,应该也不算过于严厉的责怪吧。(虽然在这里面清华负有重要责任,清华一开始可能是想把事情捂在学校内部解决,避免因此事给“学校声誉”带来不利影响,毕竟马上就又要高考了又要招新生了等等。但是受害人家属当然不能从清华的角度出发去考虑问题去考虑清华的“利益”啊。)该案中案的第三个重大蹊跷点就是:具体的失物清单不清楚。对于该盗窃案的失窃物品,朱令父母有过几次有差异的表述。据《新闻晨报》的报道,吴承之说:“据当时勘察现场的民警后来跟我们说,钱撒了一地,其他同学的东西都没丢,唯一不见的是朱令曾经用过的一些洗漱用品。”、“朱令用过的不锈钢杯子也被扔到了床下,我们怀疑凶手在消灭投毒证据。”等。另据央广新闻对朱明新的专访录音,朱明新对于所丢物品是这样表述的:“被偷的是两件东西,一个是装洗澡用品的小蓝子、一个是水杯。”朱明新在2006年接受新快报采访时称丢的是洗漱用品而不是小篮子:“我们向警方报案后没几天,朱令住过的宿舍就发生了一起离奇的盗窃案,唯一丢失的是朱令曾经用过的一些洗漱用品。我们怀疑凶手在消灭投毒证据。”(见2006年1月20日《新快报》的报道:《朱令母亲:看了晓薇声明,更怀疑她》)吴承之在2013年采取的是与朱明新在2006年的相似表述,没有再提“钱撒了一地”的说法:“当时没有说的太明显,盗了什么东西,没有详细说,后来才知道,朱令的杯子,洗澡用的,放在竹篮里的洗澡液,这一些对象,就是日常用品,丢了。”(见2013年5月7日中国广播网的报道:《朱令父亲披露案件沉浮》)

(2013-05-07:《朱令父亲披露案件沉浮》|中国广播网)总之,对于此次失窃案的被盗物品清单,一直以来有多个版本的多种陈述。除了朱令父母以外,结合各媒体报道及其他各方说法,这一叙事过程是:最早的版本是在1998年的《中国法律》杂志里提到朱令的水杯和中药杯丢失;之后的各报道均提到丢失的是洗漱用品、水杯;现在比较统一的说法是丢失了隐形眼镜小盒、口红、洗发液、浴液和水杯,没有人再提到中药杯。(见诸:1998年 (6): 14《中国律师》王蔷的《清华女生铊中毒案,谁是谁非?》;2006年1月11日《新闻晨报》吴虹飞的《11年前清华女生离奇中毒 真相至今仍扑朔迷离》;2006年1月18日《新民周刊》的贺莉丹《朱令:十年一梦仍未醒》;2013年《三联生活周刊》第20期李伟、张若凡的《疑案之疑:朱令的证据、责任与嫌疑人》;等相关报道)如下一段截图,是对此次盗窃案失踪物品清单的一个比较客观的总结性陈述:

(见《著名大V在十年前为孙维写的长篇辩护词》)那么,是否有人故意把水搅浑,故意制造混乱让人搞不清楚朱令到底丢失了什么东西,让案件的侦破更加困难呢?虽然这一点也不能完全排除,但是必须要指出的是:朱令的被丢失物品清单本身就是一件根本不可能搞清楚的事。因为,如何确定被盗物品呢?警方是不可能知道的,校方是不可能知道的,唯有从朱令的同宿舍同学和朱令的父母那里间接得知:朱令的宿舍同学说我的东西没有丢,朱令的什么什么丢了,因为我看到她以前有现在没有了;朱令的父母说,朱令的什么什么丢了,因为我直到她以前有但现在没有了。而这种获悉方式都是间接的,都是假设了朱令的同学和父母清楚朱令原本有什么东西现在找不到了所以结论丢了。但是一个根本无法确定的事实是:朱令的父母及朱令的宿舍同学是否清楚朱令的全部个人物品?答案是不可能。这个世界上除了朱令自己,没有任何第二个人清楚地完整地知道在盗窃案发生前朱令的全部个人物品清单,即使是她的亲生父母,即使是她的宿舍同学。而此时朱令已经陷入深度昏迷,即使在五个月后(据陈震阳说是七个月,见《陈震阳关于朱令中毒的论文:<罕见的1例严重铊中毒情况介绍>》)苏醒过来,也根本不可能讲出、回忆出自己当时的物品清单都有什么(见包括《2004-04-22:朱令母亲说明朱令的情况》在内的各种相关报道,及警方在1998年8月25日约见朱令家属的原话记录“没有拿到朱令令的口供、未从朱令令得到直接情况”等)。既然无法准确、全面、完整地知道朱令原本都有一些什么个人物品,就无法通过被盗后剩下什么物品推断出到底丢失了什么物品。(这一点与第二次失窃案有本质不同)。所以,这次案中案盗窃案朱令到底丢失了哪些东西,这是一个永远无法告破的谜。即使这个案子破了、盗窃者被抓了,这个丢失物品清单也无法彻底确认(因为盗窃者承认的物品清单也只是一面之词)。除了那些明确的、此前有此后没有的洗浴用品、口红、隐形眼镜盒这些物品,是否有其他东西——朱令舍友及父母都不清楚的朱令个人物品——丢失,这是永远不敢下定论的。所以,我们无法彻底确认在此次失窃案中朱令丢失的全部物品清单。这是一个首先需要承认并且接受的事实。那么,除了上述三个蹊跷点外,这个盗窃案本身有什么价值吗?它能为朱令案提供什么线索和证据吗?其实提供了一系列非常重要的线索和证据。下面我们逐项来分析。第一,首先要回答这个问题:这个盗窃案是一个普通的与朱令案无关的盗窃案,还是与朱令案有必然联系的盗窃案?这个问题的答案是比较简单的,因为“只有朱令的东西丢了,其他人的都没有丢”。这一表述是容易验证的,也是可以采信的,因为其他任何人如果丢了东西没有理由隐瞒说自己没有丢(尤其对那些已经掉入嫌疑对象的人来说更没有理由)。所以实施这次盗窃的目的就是直指、专指朱令的个人物品,并不贵重的对他人来说几乎毫无价值的个人物品。所以,这起盗窃案与朱令案完全相关,有必然联系,与朱令中毒——尤其是刚被确诊待解毒一事——有必然联系(现在还只能用“中毒”两个字而不能用“投毒”两个字),是朱令中毒、刚被确诊待解毒这一事实所诱发的行为。那么,这个盗窃行为有什么目的呢?只可能有两种目的:1)真盗窃,处理投毒工具;2)假盗窃,栽赃投毒现场。没有第三种可能性。不会有一个无关的人说我故意想找个刺激添个乱去盗窃一下朱令的个人物品看看有什么好玩的这种可能性,因为这是重大刑事案,任何外人都不可能去找这个刺激的。无论是真盗窃的处理投毒工具目的,还是假盗窃的栽赃投毒现场目的,这起盗窃案的实施都是为了应对朱令中毒后的警方侦破行动。其实,这次盗窃案的实施是有巨大风险性的,因为盗窃者未必准确知道警方的行动、校方保安部的行动、朱令家属的行动,这个宿舍是随时有可能被人堵门查封现场的。然而盗窃者冒着巨大风险去实施此次盗窃,说明他认为这次盗窃是十分必要的,尤其在朱令已经被确诊后、警方即将立案前是十分必要的。所以,关于该盗窃案我们的第一个结论就是:该盗窃案与朱令中毒尤其与朱令被确诊、家属要报案警方即将立案直接相关,盗窃者无论是出于处理投毒工具还是栽赃投毒现场的目的,冒着巨大风险去实施此次盗窃,说明本次盗窃直接为掩盖投毒服务,那么就只有一种可能——盗窃者就是投毒者,或者投毒者的同伙(最大的可能就是投毒者本人)。同时,也因为这个原因,因为“盗窃者”这个黑影的出现,证明朱令中毒是被人有意投毒所致,完全排除掉朱令在无意中接触了铊源(无论是在学校、家中还是其他任何场所)导致中毒,这就是一起彻头彻尾的投毒案,没有非投毒而中毒的可能。这就是这个盗窃案作为证据本身,为朱令案提供的第一组重要证明:1)朱令中毒案是朱令被投毒案;2)盗窃者就是投毒者,或者投毒者的同伙。所以,其实,如果当时破了这个盗窃案,就破了朱令被投毒案的一大半甚至全部。但是非常遗憾,这个盗窃案至今没有告破。那么,这起盗窃案的实施者可能会是谁呢?无非有两种可能:1)来自宿舍内部;2)来自宿舍外部。开篇我们提到过,关于该盗窃案的具体发生日期从来没有过公开报道,如果该盗窃案发生在4月29-5月1日的五一假期内(这个可能性其实比较大),那么就可以排除宿舍内部同学作案的可能性。但是由于我们对该盗窃案的具体发生日期不能确定,不排除是发生在5月2日-5日的工作日和5月6日的双休日期间(虽然这种可能性比较小),所以我们并不能完全排除是宿舍同学作案的可能。那么,宿舍同学实施这个盗窃案,有多大的可能性呢?我们对此做进一步的分析。前面说过,这个盗窃案的实施者只有两种可能的目的,其一是处理投毒工具,其二是栽赃投毒现场。那么,如果是同宿舍同学实施的盗窃,“栽赃投毒现场”这一可能就可以排除掉,因为不会有人愚蠢地疯狂到把不是在本宿舍发生的恶性刑事案件栽赃到在本宿舍发生,就像上面说的不会有无关的人寻刺激去盗朱令物品让自己沾上此刑事案一样。所以,如果是本宿舍同学作案,那就只有一种目的:处理投毒工具。但这就引发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同宿舍的人有必要通过这种大张旗鼓的盗窃方式处理投毒工具吗?如果是同宿舍人为了处理投毒工具,从1995年3月3日朱令离校回家到1995年5月7日警方立案,这整整两个多月的时间里,同宿舍人(投毒者)有十万种方式、十万种更隐蔽更安全更无风险的方式去处理投毒工具。她可以在这漫长的两个多月时间内以任何正当合理的方式和手段处理掉这些投毒工具,她可以隐蔽地丢掉这些东西,她可以彻底地清洗掉这些东西,或者,更安全的是,她可以像《白马酒店》里那样用同样的物品置换一下朱令的洗浴物品、口红、眼镜盒,没有任何人能发现这一点。作为一个阴险、恶毒、高智商犯罪的投毒者,她没有任何理由在整整两个月时间里不采取任何行动,在最安全的时间段内没有任何行动,在整整两个多月的漫长而安全的时间里没有任何处理作案工具、销毁投毒证据的行动,而在警方即将立案的前夕大张旗鼓地冒着巨大风险地搞一出盗窃案给所有人说:“你看,这个宿舍就是投毒现场的最大嫌疑地点,这个宿舍人都有巨大的作案嫌疑”。如果真是这样的话,那不叫高智商犯罪,那叫智障式犯罪,而且是极小概率的智障型犯罪。有人可能会立即反驳:谁说她没有采取行动?她在3月底不就处理了朱令的面包吗?是的,不要急,我马上就要说到这一点。据相关媒体报道:“在朱令住院不久的1995年3月底,朱令的一名女同学给吴承之打电话,告诉他‘朱令还剩下的面包,我们几个分了吃了’。‘很明显,有人在销毁证据。’吴承之向记者回忆这个细节时强调。”(见2006年1月18日《新民周刊》 贺莉丹的《清华女生铊中毒事件调查》)

(2006-01-18:《清华女生“铊中毒”事件调查往事》| 新民周刊)

在上述报道中,朱家父母认为3月底朱令宿舍女生以吃面包的借口处理朱令剩下的面包是在销毁证据,同时认为“五一盗窃案”也是在销毁证据。对朱令的父母我们当然给予最大的同情和理解,但是这里必须要指出一个逻辑矛盾:如果是同一个案犯,在3月底销毁证据和在“五一盗窃案”中销毁证据这两件事是不能同时成立的,其中一个成立的话另一个必然不能成立。因为,作为一个阴险的、恶毒的、高智商犯罪的投毒者,Ta一旦决定要处理作案工具、销毁作案证据,Ta一定采取的是干净利索快的方式,而不是拖拖拉拉拖了两个月,从三月底拖到了五月初才处理完。如果是那样的话,那不是高智商犯罪,那是高智障犯罪,处理个作案工具要拖拖拉拉两个月。并且还到处留个把柄给别人看:如果她处理朱令剩下的面包是在销毁证据,她有什么理由要把这件事以“剩下的面包我们几个分了吃了”为借口告诉给朱令父母呢?她不告诉给朱令父母,默默地悄悄地处理掉这些面包朱令父母也永远不可能发现啊,昏迷的朱令和后来苏醒的朱令也根本不会告诉她的父母我在学校还有没吃完的面包,就像她无法给父母说她当时留在清华宿舍的物品清单一样。而且,朱令的面包是每周从家里带来、每天早上吃的。根据相关报道:“这时的朱令,大多数时间是呆在宿舍温习功课、准备补考,早餐吃家里带过去的壮骨粉、面包,每天跑到乐队同学那里用电炉热家里带过来的瓶装中药。”

(2006-01-18:《清华女生“铊中毒”事件调查往事》| 新民周刊)而朱令回家的这一天,1995年3月3日是一个周五,是本来就是要过周末的日子。朱令回家的具体时间点不知道是上午还是下午(大概率是下午),但可以肯定是在吃过当日早饭后的。也就是说,根据预先的安排,朱令本周从家里带到学校的面包是应该在今天吃完的,是在朱令回家前就已经吃完的。即使没有吃完也不可能剩太多,没有任何理由“几个人分着吃”。

(清华学生朱令最后一次、永久性离开清华的日子:1995年3月3日)

所以,关于这条“几个人分着吃了朱令剩下的面包”这个说法大概率是一条谣言。我不是说朱令的父亲说谎,我指的是大概率有人假借朱令同宿舍同学给朱父打了这个电话。关于这个案子中的谣言非常非常多,有的已经被证明了是谣言,有的还没有被证明是谣言但也都是不能被证实的单方言论(见前文《广陵散已散而广陵散未完(1):朱令案之不可洗脱的嫌疑人》),如有必要,我们可以另文统计。退一步来说,如上所述,即使这条不是谣言,这条“3月底吃面包销毁证据”的说法也不能与“五一盗窃案销毁证据”同时成立,其中一个成立的话,另一个必然不能成立。所以,如果“五一盗窃案销毁证据”成立的话,“3月底吃面包销毁证据”就不能成立。以下一条重要推理,逻辑课、概率课不过关的人可能会觉得有点绕。看不明白的话请多看几遍。因为,我们已知:1)“五一盗窃案”的实施者就是投毒者或其同伙;2)如果“五一盗窃案”的实施者是同宿舍舍友,其目的只有一个就是销毁证据;3)“五一盗窃案销毁证据”与“3月底吃面包销毁证据”两个论点不能同时成立。所以,结论就是:既然“五一盗窃案”是一个确凿发生的事实,“3月底吃面包销毁证据”就是不能成立的观点,就是一个伪观点,这很可能是一个基于谣言形成的伪观点。(理解不了这段话的,请多看几遍上述推理过程)如果还觉得太绕,我就再多打一些字:如果“五一盗窃案”的实施者是宿舍舍友,那么她的目的就是为了通过盗窃案销毁证据,那么“3月底吃面包销毁证据”就不能成立;如果“五一盗窃案”的实施者不是宿舍舍友而是另有其人,那么那个人就是投毒者或其同伙,那么朱令宿舍舍友就不是投毒者,那么“3月底吃面包销毁证据”就不能成立。所以结论就是:无论哪种可能性下,“3月底吃面包销毁证据”的说法不能成立。再说一遍:我本人十分同情朱令家属的遭遇和情感,这也是我写下该系列文的重要原因,但是处于巨大悲伤和受到巨大心灵创伤的受害者家属对案情的看法往往带有情绪化、即使掌握了很多一手资料但也未必能真正冷静清晰地分析案情、反而有可能会被他人有意引导从而做出错误的判断。基于以上所有,这起案中案盗窃案的实施者是朱令同宿舍人的概率是极小的,小到只有“智障型犯罪”才会有的程度。另外再补充一条反证:如果该盗窃案的实施者是同宿舍人,出于伪装的必要性,她也没有任何理由不装出自己物品也丢失了的假象,她不仅可以做出这样的假象而且可以真的把自己东西偷了使自己成为一个丢失了物件的受害者。但是她没有这么做,她没有说自己东西丢了。那么结论只能是:她真的没有盗窃;或者,她真的是智障的平方。如果她是智障的平方,然而她又做出了如此高智商的迷惑了全国人民的近三十年不能破的严重犯罪案件。对这样的匪夷所思的现象,人类最聪明的大脑爱因斯坦复活了都无法解释,人类最聪明的侦探福尔摩斯复活了都无法解释。那么,这起案中案盗窃案的实施者,最大的概率,就是来自朱令宿舍以外的外人。这个外人实施此次盗窃有两个可能的目的:1)真盗窃,处理投毒工具;2)假盗窃,栽赃投毒现场。这两种可能性都存在,我们暂时没有任何证据采信一个剔除另一个。如果是第一个目的,这个人在从3月3日到4月底的漫长时间里没有来处理投毒工具,首先因为清华女生宿舍是外人不太容易进去的地方,其次在朱令被查出铊中毒前那些物品不需要处理因为没有人怀疑那里含有铊从而拿去检测,但是在朱令被查出铊中毒后那就必须要处理了,冒多大的风险都是要去处理的,而五一假期是一个绝佳的机会。如果是第二个目的,这个人对朱令的下毒地点并不是在清华宿舍,这次在警方立案前冒着巨大的风险去朱令的学校宿舍实施盗窃就是为了将警方的侦破注意力聚焦在清华宿舍内部,从而掩盖真正的作案地点。以上两种可能,你认为哪种可能性更大呢?从必要性和可行性方面考量,我个人的倾向是70%:30%(甚至90%:10%)。但是无论是哪种可能性,这个准备作案的外人都要为此次盗窃做一个重要的准备:踩点。去这个外人很难进入的地方做一次重要的踩点。并且这个踩点要做得合情合理光明正大,不能偷偷摸摸的,最好还有合理的旁证。(虽然真正盗窃的时候必须要偷偷摸摸)你是否想到,在前文《广陵散已散而广陵散未完(2):令我百思不得其解的翻译疑云》中,在五一放假前夕的1995年4月28日下午,有一个身影,以十分合情合理但其实很蹩脚很没有道理的翻译外文邮件的借口,十分巧合地十分巧妙地走到了清华大学6号楼女生宿舍楼下,十分近距离地观察了清华大学6号楼朱令宿舍114室的位置,十分巧合地与刚下课要回宿舍的朱令同宿舍同学碰上了,于是十分巧合地得知了该宿舍的所有女生都会在五一假期期间集体出游。两个男生去找朱令的清华同班同学翻译邮件,难道不是应该去找这个班的上课地点、去找这个班的班干部来沟通吗?再不济也是去找他们班的男生宿舍啊,怎么就会那么巧地随机漫步到了人家女生宿舍楼下呢?好,我们总结一下本文关于“朱令案中案之五一盗窃案”的分析推理结论:

1)该案中案在时间上的重要缺陷是具体失窃日期不详。

2)从4月28日家属决定报案到5月5日真正报案之间有一个不合理的过于漫长的时间差。

3)该盗窃案中朱令的被盗物品清单是一件不可能搞清楚的事,既有的所有对失物清单的描述都不具有严格的可信的参考价值。

4)该盗窃案的实施者只有两种可能目的:其一处理投毒工具;其二栽赃投毒现场。

5)该盗窃案的发生证明了朱令中毒案是朱令被投毒案,而不是误食、误触毒源造成的中毒。

6)该盗窃案的实施者就是投毒者本人或投毒者的同伙共犯。

7)该盗窃案的发生证明了“3月底吃面包销毁证据”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

8)该盗窃案的实施者极大可能来自朱令宿舍以外的人,而不是其宿舍舍友。

9)该盗窃案的实施者要为此次盗窃做一个必要的准备——踩点。

10)高智商犯罪者一定是积极行动,而不是坐以待毙。

关于上述十条中的最后一条,我必须要提醒所有的读者、观众:这是一起高智商犯罪,不是智障型犯罪,不是那些漏洞百出的意淫猜度、情绪化的渲染臆断就能洞悉就能破解的。在一起高智商犯罪中,犯罪者的每一步都充满积极性,作为掌控最全面信息的人,他要如何推进?他要如何善后?他会密切观察、在关键点介入,最终实现保护自己的目的,而绝不是默默地置身事外、消极地等待结果。

最后,大家都知道,在朱令案中还有一次案中案,就是朱令物品的第二次被盗案,那个盗窃案也是一个没有告破的案,但它本身也可以成为一个重要证据。并且,将第二次失窃案与本次失窃案做对比分析,我们将会在另文中进一步得出一些重要的结论。(本文完,本系列未完待续)另注:在本系列首篇文中,我嘲讽了“没药花园”之流的“断案文”都是水货意淫文,有其粉丝不满,跑来要和我辩论。我懒得搭理,随手拉黑了,请这些朋友去网上搜一下本号前身(ph手记)发过的“色戒研究系列”、“四百期全球疫情记载/分析文”、“动物世界”等文章,好好了解理解一下什么叫真正的逻辑推理、案情分析再来辩论吧。

(白色的铊盐,黑色的背景)

(蓝色的解药:普鲁士蓝)

(案中案:投毒案中的双层盗窃案)

本文重点引用资料来源:

2006-01-18:《清华女生铊中毒事件调查》| 新民周刊,贺莉丹2006-01-20:《朱令母亲:看了晓薇声明,更怀疑她》|新快报,金陵2006-04-13:《清华女生铊中毒新现四大疑点》| 青年周末,陈万颖2013-05-07:《朱令父亲披露案件沉浮》|中国广播网,吴喆华、肖淼2006-01-23:《朱令事件再起波澜》|法制早报,李亮1998 (6): 14:《清华女生铊中毒案,谁是谁非?》|中国律师,王蔷2006-01-11:《11年前清华女生离奇中毒 真相至今仍扑朔迷离》|新闻晨报,吴虹飞2013:《疑案之疑:朱令的证据、责任与嫌疑人》|三联生活周刊第20期,李伟、张若凡

本系列前文:

《广陵散已散而广陵散未完(1):朱令案之不可洗脱的嫌疑人》《广陵散已散而广陵散未完(2):令我百思不得其解的翻译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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