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开讲#
在脱脱两次任中书右丞相的时间里,即至正四年(1344)——至正九年(1349)期间,中央出现了一批以别儿怯不花为首的脱脱的敌对势力,其实行一系列与脱脱加强中央集权举措相左的施政方略,将此执政模式统一归纳为——“别儿怯不花模式”。
别儿怯不花执政模式下中央财政事务的决策与运行
脱脱与别儿怯不花等人在财权分配与财政体制选择上的区别,即是在元廷采取“集权”与“放权”不同模式下宰执群体执政方式的转变。脱脱主政期间,其极力主张收权力于中央,并通过中央政府的多作为或者在中央指导下地方进行事务的决策与运作,试图通过由中央来承担社会上所需要的大多数财政支出,来摆脱政府面临的困境,也就是“集权”阶段。
而在1344—1349年期间,中央政府则处于“放权”思想的指导之下。在此期间的一系列举措,往往是赋予地方政府更多地财权,将更多的事权和支出责任放任到地方,由地方政府自主负责,以此来减轻中央所面临的财政压力。上述“集权”与“放权”的执政思想,是元后期元廷所采取的两种不同解决和应对政府面临困境的理政模式。
在1344—1349年期间,脱脱的敌对势力主要是以别儿怯不花等人为首的执政群体。别儿怯不花素来“与脱脱有旧怨,颇欲中伤之。”脱脱与别儿怯不花之间的嫌隙而酿成的党派之争,二者有旧怨是为一,元统以后宰执群体之间的互相倾轧和掣肘亦为一。二者之间产生分歧的根本原因,是二者所秉承的执政方略不同,然其出发点是都是为了摆脱政府困境,维系元朝的统治。
同时也有顺帝利用宰执群体之间的矛盾,使其相互掣肘的因素。本节将“中央放权”模式下的执政方式,视为“别儿怯不花模式”,即放权模式,将之与“脱脱模式”加以区分。通过以上对元后期中央的两种执政方式的分析,我们在此有必要对别儿怯不花的为官经历、根脚,以及别儿怯不花的执政经历,加以论述与考察,以此来探寻别儿怯不花执政期间,其所施行“放权”举措的思想根源(其政治行为背后的逻辑)。
据《元史·别儿怯不花传》记载:顺帝至顺元年(1330),任命别儿怯不花为江浙行省参知政事,至正二年(1342),其又拜江浙行省左丞相。别儿怯不花亦曾长期出任地方行政长官,有丰富的地方治理经验。而正是在此时期别儿怯不花的执政经历,使得他意识到地方政府需要有更多的财政自主权,才能够更好地履行政府的职能。
别儿怯不花在被调回中央主持朝政之前,曾长期出任地方行政长官。而在其理政期间,也取得了不菲的政绩,在此期间所积累的治理地方经验,为其主政后主政时期“放权”理念与执政方式的形成,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来源。至正四年(1344)五月,在脱脱罢相之后别儿怯不花出任中书左丞相。
虽然在此时期朝局动荡不安,据史籍记载别儿怯不花虽出任中书右丞相仅数月时间,但他却是脱脱罢相期间的元廷政局的实际操纵者。别儿怯不花任中书右丞相虽仅数月,但其根脚为元廷皇帝怯薛轮值的怯薛长。
怯薛在元朝的常朝与御前奏闻,以及在此时元廷中央政务的决策与运作过程中,占据重要地位。而《元史·别儿怯不花传》记载,别儿怯不花出任江浙行省左丞相二年后,“召还,除翰林学士承旨,仍掌宿卫。”
可见其在出外任职之前,其根脚为怯薛。据刘晓考证目前所见别儿怯不花怯薛轮值的史料,凡五处。至晚自(后)至元六年(1269)九月,别儿怯不花已为怯薛长,并已在外朝出任御史大夫,别儿怯不花所掌怯薛为第四怯薛。
至别儿怯不花独推择岁久者举之,众论翕服。”在至正七年(1347),其升任中书右丞相后别儿怯不花依然在内朝兼领怯薛。而在别儿怯不花被外贬之后,继之而起的第四怯薛长,见于记载者共有三人,分别为脱脱、欢真与完者帖木儿。在脱脱的第二次任相期间,他应是继别儿怯不花后,第二位以中书右丞相领第四怯薛长的人。
故而,别儿怯不花的根脚及其在元朝朝局中的显赫地位,是其具有能够与脱脱分庭抗礼地位和实力的条件。而别儿怯不花出外在江浙行省任职参知政事和左丞相期间的经历,为他积累了丰富的地方治理经验,对其主政之后的执政模式的选择形成了很大影响。如别儿怯不花出任江浙行省左丞相期间,在应对辖区内的突发事件之时,积极主导地方政府履行其政府职能。
别儿怯不花曾奏请元廷减轻本辖区内赋税以及盐课额,来缓解地方的社会矛盾,其曾“在镇二年,虽儿童、女妇莫不感其恩。”别儿怯不花外任期间,曾以地方官员的身份,通过地方政府主动承担地方事务,以及奏请中央政府减轻地方赋税等截留更多余财的举措,来帮助中央政府分担更多的事权以及应对地方支出责任,并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由此他意识到中央需要给予地方较大的自主权,地方政府和官员才能够更好行使职责与政府职能。此举成为在其主政中书期间,形成了与脱脱所主张的“中央集权”模式不同执政理念的思想来源,即其主张与脱脱施行的中央为主导和控制的地方事务决策与运行,以及由中央承担较多事务的财权与事权分配模式不同,别儿怯不花采取“中央放权”模式的执政事思想,来主持元廷政务的运行。
故而在别儿怯不花执政期间,中央政府更多的施政方略更多是将权力放归于地方,并给予地方较多的便宜行事之权,以期通过扩大地方政府的财政自主权,能够使得地方政府较为主动的履行其职能,以此来改善地方治理状况,并解决元廷所面临的财政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