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此前的武警部队军改以及上一轮的政府机构改革以来,我国在省一级、地市一级、县区一级就出现了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部门同时并存的情况。对此,有许多群众仍然无法准确把握或者了解二者的性质和关系,甚至直到现在,还有一部分人认为应急管理局领导管理着消防救援力量,其实这是不对的。要知道,无论是从任务职能、管理体制,还是从产生方式上来看,从省级到地市级、县区级的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部门都是存在巨大差异的,二者实际上是互不隶属、平行运转的关系。
目前,只有在中央一级是应急管理部领导管理着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为此应急管理部还整合了原先的森林消防局、消防救援局组建了副部级的国家消防救援局,并授权国家消防救援局作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但从省一级到地市级、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部门的级别就一样了,所属工作条线和领导管理体制也不一样,二者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例如,国家在省一级设立应急管理厅(直辖市应急管理局),级别为正厅级;在地市级则设有正处级的应急管理局、在县区级设正科级的应急管理局。相比之下,部署在省一级的消防救援总队同样是正厅级,部署在地市级的消防救援支队是正处级,部署在县区级的消防救援大队是正科级,彼此的规格级别是一样的。
而从领导管理体制来看,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是实行“属地管理”体制,比如省应急管理厅服从省政府的领导管理,地市级应急管理局、县区级应急管理局则是分别服从本级政府的领导管理,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对于下级应急管理部门只有指导权、监督权,但没有人事权、财务权、任免权。但是地方各级消防救援部门就不同了,省级消防救援总队直接领导管理各消防救援支队,消防救援支队再下辖相应的消防救援大队,这是典型的“垂直管理体制”,也就是说上级消防部门对于下级消防部门拥有人事权、财权和工作考核权。例如,国家消防救援局就对各省消防救援总队的正职、副职拥有任免权。
最后从产生方式来看,应急管理部门是伴随着国家机构改革而产生的:2018年3月,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应急管理部正式成立。紧接着,从当年11月开始到2019年中旬,各省级应急管理厅、地市级应急管理局、县区级应急管理局才逐步组建,投入运行。
而地方上的各级消防救援队伍(这里所指的各级消防救援队伍不包括森林消防)则是在2018年公安消防部队整建制退出现役,现役编制改为行政编制,并经过系列改革重组后才产生的。也就是说,省、地市、县区三级的消防救援部门都是有其历史前身的,前身分别是公安消防总队、公安消防支队、公安消防大队。
综上所述,在国家层面,国家消防救援局由应急管理部领导管理;但在地方层面,各级消防救援部门和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却是平级的兄弟部门,彼此互不隶属、各司其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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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体制,多重管理,这样的改革和以前一样。换了一个名称
设立应急管理局还有什么意义?多了一个单位编制?
以前消防总队是归公安厅管理的,公安厅才是厅级,消防总队是处级才对,充死也是副厅
公安消防属地非垂直
不是吧
改来改去,三年还得在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