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的重要演变

余仁 2023-10-15 23:33:02

当今社会随着收入的不断增长,税收概念开始紧密贴入我们的日常生活: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消费税、印花税等等会时不时地出现在我们耳边,其实税收在我国早就有之。

早在我国原始社会中,土地属于氏族公社所有。随着奴隶社会的建立,土地制度开始发生变化,奴隶社会鼎盛时期的商代,土地归以商王为代表的奴隶主贵族国家所有。这是中国土地制度的第一次大的变化。第二次大变化发生在春秋战国时期。随着封建制在各国的确立,土地制度随之转变为封建地主和自耕农的土地私有制,全国绝大部分的土地掌握在地主阶级手里,绝大部分的农民只有很少土地,这种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在我国历史上一直延续了两千多年。解放以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土地改革,剥夺了地主阶级占有的土地,把它分给贫苦农民,真正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理想,从而彻底消灭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实现了我国历史上土地制度的第三次大变革。

赋税制度是和国家一起产生的。我国奴隶社会的赋税制度怎样,现在还不完全清楚。商代甲骨文中有“工典”(即“贡典”)的记载。臣属向君主进献的土特产和其他财物叫做“土贡”。西周时,君主除征收贡物外,还从农民助耕的公田上直接取得农产品。古文献中称为“助”。此外,君主为了军事的需要,向臣属征用士卒、牛马、兵车等军需品,叫“军赋”。春秋时,产生了新的赋税制度,如鲁国实行“初税亩”,就是按亩收税,叫做税亩制。战国时,七雄并立,赋税制度不一。秦统一中国后,统一了赋税制度,并进行了改革,令人民自报占有田亩数目,实行了土地登记。汉代,农民除向地主交田租外,国家还订有一整套封建赋税徭役制度。所谓赋,是一种人头税,分为算赋、口赋两种。十五岁到五十六岁,每年交纳算赋;七岁到十四岁,每年交纳口赋。人民从事采矿、打柴、捕鱼、煮盐等活动,还要交纳租税。此外,成年男子还须服兵役和徭役。到了魏晋南北朝和隋代,由于均田制的逐步实行,赋税制度又把田税和人头税合并,演变为以户为征收单位的“户调制”。唐初,“户调制”发展为租庸调制,向人民分别征派田租、代替力役的赋税和各种乡土所产。唐中叶均田制破坏,土地兼并,人丁流离,户籍不定,租庸调制无法实行。安史之乱后,改行两税法,即分夏秋二次征税的田赋制度。这种税法的实施是我国封建社会赋税制度的一次大的变革,一直延续了八百多年。

到了明代后期,赋税制度又发生了一次大变化,万历九年(1581年)实行了“一条鞭”新税法,“鞭”就是“编”,也叫“条编法”。其主要特点是简化税制,将徭役逐步并入赋税,将实物税改为货币税。这是继两税法后我国田赋制度的又一重大改革。清朝建立后,继续沿用“一条鞭”法。公元1713年(康熙五十二年),鉴于户口日繁,地亩并未加广,下令按各地所报人丁数字,作为丁银的固定税额,以后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到公元1729年(雍正七年),除山西、贵州等少数地区以外,各省都已

实行“摊丁入地”,之后又“地丁合一”,丁银和田赋都按田亩征收。“地丁合一”是我国古代封建赋税制度的最后一种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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