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事实上,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也常能看到尊老爱幼的和谐场景,让这个社会更加美好,但我国也有个词叫“为老不尊”,这人年轻的时候不讲文明,光想着占人家便宜,年老后也没有改正,倚老卖老,结果出了事,没有接受到良好家庭教育的老人家属,又怎么会反省老人自身的问题?
不过法律是公正的,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下面我们来看看发生在河南郑州的这起民事纠纷案例。
老人家属提起诉讼,要求小伙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50万元人民币的理由是,小伙在公交车上不给老人让座,导致老人的情绪太过激动,从而猝死,小伙的行为存在过错,应当为老人的死亡负上法律责任。那么法院又会怎么判?
经查明,2014年9月9日,小伙搭乘了郑州市某公交车,由于上车的时候还有空座,所以小伙坐在了一个位置上,前往目的地。不久后,老人走上了该公交车,不过此时的公交车上已经没有空座,而老人环顾了一下四周,走向了小伙,要求小伙给他让座。
小伙拒绝了,不知是老人的语气不善还是小伙坐车时感到身体不适,因此没有给老人让座,没成想老人竟十分生气,认为小伙不给他这个老人让座,那就是不道德,没素质的表现。小伙可能也觉得委屈,觉得老人蛮不讲理,双方也就起了争执。
老人见小伙还敢反驳,便表示要替小伙的爹妈好好教育一下他,便“啪啪啪啪”狂扇了小伙4个耳光,但小伙没有还手,这一幕也被公交车上的乘客看到了,不少乘客感到老人的行为不当,试图劝解两人。
公交车长也听到了后面的动静,为了安全起见,出言制止了双方的争执,让两人下车,于是小伙便走下了公交车。老人则还在公交车上,但并没有坐下,仍站在原地,情绪激动。没多久,老人便倒下了,乘客看到后连忙上前询问“怎么了”,又把情况告知了公交车长,公交车长因此拨打了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
经警方调查,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老人则经过抢救,未能挽回一条生命,被宣告死亡了,急救人员从家属那获知老人患有心脏病。
在本案中,可以从几个方面去分析,首先是“让座”的问题,的确,一般情况下,年轻人会给老人让座,这种尊老的行为其实是属于道德范畴,但并非强制性的规定。
年轻人拒绝给老人让座,从道德上看,他可能存在不妥,不过也存在一种可能,这名年轻小伙也需要帮助,而从法律讲,并不能以此认定小伙的行为存在过错。
其次,老人狂扇小伙4耳光,小伙一言不发,忍了。简单来说,就是老人动手打人了,但小伙没有动手,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不过通常情况下,也会考虑到老人的年龄,以调解为主,以和为贵。在刑事犯罪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1条,对于老年人犯罪,要充分考虑其犯罪的动机、目的、情节、后果以及悔罪表现等,并结合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但并不能因此忽视老人行为的过错,其违法性,在民事诉讼中,仍会充分考虑老人的行为。另外,在该案中,小伙可能对老人的言语做法感到不服气,反驳了老人几句,并存在推搡的举动,但行为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一般情况下,小伙的行为并不会导致老人死亡的结果。
最后,老人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己有心脏病,就应当更加注意,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心脏病患者不能上公交车,这仍是老人享有的权利,但其他人并不知老人患有心脏病,就好比老人也不太清楚小伙的身体状况,因此老人需尽到自己应尽的注意义务,不宜做出让自己情绪起伏很大的行为,可在此事件中,老人却连扇了小伙4耳光,令自己的情绪十分激动,最终发生不幸。
而小伙并不知老人患有心脏病,无法预见结果的发生,与老人死亡结果具有因果关系的是老人自身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因此法院审理该案后,结合案件事实,以法律为准绳,认定小伙的行为无过错,对老人不构成侵权,依法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驳回了老人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通过该案也应该明白,法律并非谁死谁有理,谁老谁有理,该自己承担的最终还是由自己承担,虽然老人不幸死亡的结果令人同情,但不能以此强行要求小伙支付他原本无需支付的赔偿,法律是公正的,小伙的合法权益也是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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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告他们敲诈勒索罪
可怜的小伙子白挨了几个耳光
家有一老如有一宝是相对于自己家人而言的,除开了少部分的老年人,其实大部分的老人出门在外都会被人嫌弃,特别是在马路上
碰瓷不成,小有损失。
小伙子为民除害应该奖励五拾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