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事儿没那么复杂,只要用心查,肯定能查清

趣事旁观者 2024-06-18 16:58:08

①话题

一段监控视频近日在网络上流传,视频中显示的内容大致是,天水市烟草局的工作人员伪造证据的全过程。由此视频又牵扯出一起““无证经营罪(非法经营罪)”,且可能涉嫌冤假错案。

②“犯罪”过程

阮先生一直经营小商店2013年拿到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至2023年11月7日)后开始销售香烟。2019年5月,因诸多等原因暂停营业,之后将店转让。2023年7月因涉嫌非法倒卖烟草被天水市公安机关抓获。在查处现场,民警要求阮先生出示合法售卖烟草的相关手续,其无法提供。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4月至2023年7月,阮先生在未经烟草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其烟草专卖许可证被吊销的情况下,为赚取差价。而阮先生则称其没有非法经营,案发前不知道零售许可证被注销。

2024年3月5日,麦积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阮先生违反烟草专卖管理法律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阮双全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6万元,扣押的涉案香烟及人民币现金予以没收。

③各方说法

天水市烟草局向法院证实:该局做出过《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通知书》,但由于无法联系到阮先生,无法向他直接送达,遂核准经营地址通过张贴通知书的形式向阮先生进行了送达,并于当日在麦积区烟草局公示栏张贴了“关于无法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告”。《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通知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即已经于2021年3月4日将阮双全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效力收回。

阮先生辩称:其不知道烟草专卖许可证已经被收回,也未收到《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通知书》。

④案件焦点

根据已知的事实来看,《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通知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那么,该案中,烟草局是否将《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通知书》阮先生进行了送达就成了关键。

麦积区法院之所以认定阮先生构成非法经营罪,其中的一个主要证据,就是烟草局向法院提交的“已经向阮先生进行了送达”的证据,证实阮先生“在其明知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

但是阮先生不承认烟草局已经送达了相关文书,认为烟草局送达程序违法,其作出的《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通知书》送达等程序违法。

⑤案中案

为了确认烟草局违法,阮先生对烟草局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诉讼庭审阶段,法庭的证据清单中,烟草局提供了一张通知送达照片,称系“2021年月4日,烟草局在阮先生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准的经营地址,张贴《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通知书》的照片。”这份证据末尾还盖有烟草局行政许可专用章。

阮先生的律师用视频证据证实“2024年5月29日、31日清晨6时许,烟草局工作人员多次前往原告原经营地址张贴文书、拍照,伪造2021年3月4日的送达过程。”

但烟草局给出的解释是“之所以补拍照片,是因当时下发文书时,无法联系到阮先生,当时已在门上粘贴文书并拍摄照片。工作人员回来后未及时将照片保留,因两人工作责任心不强,导致照片丢失没能入卷。”

⑥谜团

据悉,麦积区法院之所以认定阮先生构成非法经营罪,还有一个更为关键的证据,就是烟草局不仅提供“已经向阮先生进行了送达”的证据,烟草局还提供了2024年5月29日、31日清晨6时烟草局工作人员伪造的照片证据。

有点乱套了, 2024年5月29日、31日伪造的照片,怎么作为2023年3月5日就已经做出判决案件的证据了?居然还会出现在卷宗中?

照片不是伪造的?肯定是,烟草局已经承认了。潜入法院档案室在卷宗中塞入照片?估计不能。

⑦没那么复杂

第一,在刑事案件中伪造证据,构成犯罪,伪证罪。

第二,如果是烟草局未经核实在伪造的证据上盖章,并作为证据使用,构成玩忽职守犯罪。如果烟草局明知是伪造的证据还盖章并作为证据使用,明显也是伪造证据罪。

第三,法院,法官,我不敢说。

第四,关于烟草局说的补拍照片,是补正行为。别闹,就是伪造证据行为。

第五,即便补正行为最终被认定“合法”,那原来送达的照片丢失、没有入卷,也是玩忽职守行为,且造成如今的恶劣影响,也构成玩忽职守罪。

这一切肯定不是道歉就能解决的。

⑧结语

关于阮先生,其在转让了店铺的情况下仍然经营烟草生意,肯定不妥。但是这种不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还需各方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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趣事旁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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