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8月16日报道,悉尼一名男子因酒后骑电动自行车穿越悉尼海港大桥被吊销驾照12个月,并罚款600澳元,他对法院将电动自行车认定为“车辆”的裁决表示不满。
现年38岁的Paul Fortuna,来自Redfern,他在去年9月和朋友在悉尼的一家酒吧喝酒后,骑电动自行车穿越悉尼海港大桥时发生事故。
Fortuna是快递公司经理,他在事故中头部受了重伤,被送往RoyalNorth ShoreHospital,医院对他进行了血液检测。
血液检测结果显示,他的血液酒精含量为0.152,是法定限度的三倍以上。
几周后,Fortuna收到法院通知,告知他因在酒精影响下使用或试图使用车辆而被起诉,他被罚款600澳元,驾照被吊销12个月,并被要求在车上安装酒精联锁装置两年。
Fortuna上周上诉,成功取消了酒精联锁装置的要求,但法院仍认定电动自行车为“车辆”。
酒精联锁装置要求司机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后,才可以启动汽车。
Fortuna表示,电动自行车相关的法律需要“理清”。
“他们没有区分电动自行车和汽车,我认为几乎每个澳人喝酒后都骑过电动自行车,”他说,并指出他当时是在自行车道上行驶,而不是在公路上。
“周六晚上,你会看到所有年轻人都在骑电动自行车,我过去总是骑车到处走,喝一两杯酒再回家,但现在这样做就不行了。"
Fortuna还表示,他感觉自己因为有驾照而“受到了惩罚”,并质疑没有驾照的人是否会受到同样的处罚。
根据现行法律,警察不能对电动自行车骑行者进行酒精测试,除非他们发生了事故。
“法律应该对所有人都公平,但在这里,如果你持有驾照,法律对你是不公平的。”
在3月的原判决中,Downing地方法院法官Julie Zaki表示,由于现行法律的规定她没有选择。
这确实是个奇怪的情况”,她说。
“我别无选择,这是最低的吊销期限,虽然我很同情,鉴于这是电动自行车,但我真的无能为力。”
Fortuna的律师Maurice Baroni称这是“立法的一个漏洞”。
“确实是这样”,法官说道。
在上周的上诉中,法官Troy Anderson SC表示,根据现行法律,电动自行车属于“车辆”的定义,因为它“有轮子”。
“电动自行车符合这个定义”,他在裁决中表示。
然而,他认定电动自行车不符合新州道路运输法案的定义,因此不受强制酒精联锁装置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