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由于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特采取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医药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pdf
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9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稽处〔2024〕***号
****医药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我局于2023年12月5日至2023年12月29日对你单位(地址:**************)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取得****医药咨询有限公司2019年11月开具的 2 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发票号码:********-********,价税合计183300 元;****医药咨询有限公司2019年11月开具的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发票号码:********-********,价税合计183600元;****广告有限公司2019年11月开具的 2 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发票号码********、********,价税合计190600元;上述6份发票已被我局证实为虚开。你单位已于2019 年将上述发票在“销售费用/推广费用”中列支。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 1:2020年8月25日,****医药有限公司协助检查时提供的记账凭证、银行电子回单、付款申请单、增值税普通发票、合同等复印件。
证据 2:2023 年12月13日,****医药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
证据 3:****医药有限公司业务员付**、吴*、周**的存款账户明细。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28号)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上述违法事实,应调增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557500.00 元,应补企业所得税139375.00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规定,你单位应补企业所得税税款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应按日加收加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县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O二四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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