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钓出人头,1994年榆林市鸳鸯湖“7·13”分尸沉塘案侦破始末

路之意 2024-05-12 05:12:49

1994年7月13日,天空晴朗,风和日丽,陕西榆林市鸳鸯湖公园内游人如织。鸳鸯湖其实是由七个大小不等的鱼塘组成。每个鱼塘被土堤隔开,堤上绿草如茵,塘内水碧如玉、平静如镜。这天,在最大的鱼塘东北角上有几个钓鱼爱好者正悠闲地抛钩、垂钓。

11时许,已小有收获的王惠军发现一条“大鱼”浮出了水面,隐约看到鱼肚白。“快!一条大鲤鱼。”王惠军大声喊着,一起垂钓的陈磊迫不及待,走进水中,将离堤五、六米的“大鱼”抓住,一看并非鱼,而是一块白色塑料布裹着的物体,他将这一物体拖至堤畔一米处时,发现有人头,遂大叫一声,撒手上岸。同行的谢占军立即打电话给鼓楼派出所报案。

闻讯赶到的刑警又在同一水域打捞出了下半截尸体,两截尸体分别用白色塑料布包裹,外绑砖、琉璃块。

经检验认定:

一、两截尸体为一具尸体所分离。死者男性。年龄约20岁左右,身高165厘米。死亡时间在60小时以内。进食后4小时左右死亡。

二、致死者致命损伤为颈部的环形闭合性索沟导致颈部受压,呼吸、循环受阻窒息死亡。

三、尸体没有毁容和性生理方面的破坏。分析分尸可能为转移尸体方便,说明杀人第一现场不可能在鸳鸯湖鱼塘畔。

四、死者双眼均被他人用锐器将眼球划切破裂。分析可能是凶犯有怕留下身影的恐惧心理而实施的残忍的加害手段。

五、从上下两截尸体分离损伤分析,切割工具是一件刀体较长、刃面锋利、有一定重量、具备砍击条件的工具。先行切割软组织后砍断椎骨体,分析为屠刀或菜刀类工具。

根据以上情况,得出结论:死者系生前被他人用绳索勒颈项部。致呼吸、循环受阻窒息而死亡,后又分尸沉入塘中。

死者是谁呢?是何人用如此残忍的手段加害呢?

“7·13”专案组马上成立了,印有死者照片的寻尸启事张贴在了榆林市的大街小巷,十几名民警不分昼夜地调查走访。

7月15日下午,死者父亲陈万祥、死者姐姐陈某从照片及遗留物中确定死者为陈利军。陈利军,男,18岁。榆林市刘官寨乡韦家楼村人,生前在军分区八一商场开“特别特服装商行”。

在案情分析会上,专案组分析与案子关系密切的情况是:

一、陈利军是独子,生前年轻英俊,性格活泼,其父为包工头,传说家底厚实,为此有数名女子在追求陈利军。

二、经查证,陈利军平时很少带钱,其门市在那几日生意不好,又多为赊欠。无现金存放。

三、陈利军当时的女朋友是赵倩,据查,赵倩的社会交往较广,且在调查中,赵倩有明显的不实之词。

四、陈利军父子为人平和,周围人口碑较好,没有结下冤仇。

专案组根据以上情况分析,谋财害命和仇杀的可能性较小,情杀的可能性较大。

重点嫌疑人被一一排列了出来,各条线索一一汇集了起来,专案组围绕现场周围以及死者生前经常活动的地方扩大范围。寻找矛盾。但经过日日夜夜的苦战,嫌疑人被一一排除了,线索一条条中断了,案子陷入困境。

1998年4月22日,地区供电局保险柜被盗,在摸排嫌疑对象时发现药材公司职工郭照在短期内换过4辆红蓝颜色的摩托车。这一现象与其家庭状况和经济收入极为不符。而且现骑的一辆摩托车发动机号和大架号均被涂改。

4月23日,郭照被传到上郡路派出所接受审讯。郭照,男,25岁,住榆林市三教庵6号,市药材公司锅炉工。郭照长得又瘦又小,眼光阴郁,寒冷如冰,他在接受审查时神情恍惚,心不在焉,答非所问,心事重重。

干警们在吃饭闲聊中,上郡路派出所所长王海英说:“这家伙神情动态很不正常,恐怕还有什么大案。”

一民警说:“郭照就是1994年“7·13”分尸沉塘案被害者的姐夫。”

此话引起了王所长的警觉。

当天,交代了盗窃两辆摩托车的郭照被刑事拘留,夜深了,王海英辗转反侧,难以入眠,郭照的神情清晰地浮现出来,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凭直觉,他还有案子,而且可能是大案。“郭照是受害者的姐夫”。这句话久久地萦绕在他的脑际。

4月25日,王海英查阅了1994年“7·13”案侦查卷,发现当年郭照不在重点嫌疑人之列。且7月13日前后的活动情况不清楚,然而调查取证的难度将相当大,其一是时过四年,一些重要的细节和线索已被人们淡忘;其二,陈利军被害后,郭照于当年冬天就与陈利军三姐陈某结婚,做了陈家上门女婿。次年生有一子。

调查郭照,陈家是否愿意协助?怎么办呢?年轻英俊的受害者被惨害后的相片激起了王海英的无比愤慨。一名警察的责任心告诉他,不能放过任何犯罪嫌疑人,只要有一点线索、一点疑点。就要把它查清楚,哪怕是排除了,心里也坦然了。想到这里,王所长的心里反而踏实了坚定了。

4月27日,王所长以调查郭照盗窃摩托车为名,深入到被害者家里了解情况。陈母两鬓斑白,满面愁容,神志时而清晰时而恍惚。王海英有意提及陈利军被杀害的悲惨情景,陈家母女立即陷入到痛苦的回忆中。

痛哭一场之后,陈某讲,她母亲在利军出殡那天,竟然哭昏过9次,这一沉重的打击使晚年得子的她从此一蹶不振,几近疯癫。她父亲坐卧不宁、茶饭不思,整夜整夜打麻将打发日子。

听完哭诉,王所长的心情同样是沉重的,他规劝道:“事情已经过去了,就不要想它了,好在女婿既然上门了,也顶个儿子。”

陈母立即说:“儿要自养哩,谷要自种哩,上门4年了,只给利军上过一次坟。听说明儿上坟,家也不回啦。利军出事后,躲得连鬼影子也见不上,20多天都未见我女儿。”

说者无心,听者有意,郭照为何不敢上坟?为何处在热恋中竟然躲避恋人20多天不见面?这正常吗?王所长立即将“7·13”案件的背景及可疑人的情况向市局高建礼局长作了汇报。

高局长立即指示:将这一案件立为专案,同时要注意保密,在取证上多下功夫。

由王海英、冯润云、李海明、刘志荣、张新组成的专案组成立了,艰苦的调查取证工作紧张而有序地展开了。专案组围绕死者的亲戚朋友、郭照的单位、社会关系以及郭照在1994年7月10日至15日的活动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为了查明一句话一个细微的情节,专案组数十次开进韦家楼村。仅与陈某的笔录就做了十几份。

功夫不负有心人,通过大量的调查证实,一个个有价值的疑点出现了,这些疑点证实郭照有充分的作案时间和条件。

一、1994年7月份前后,郭照在单位烧锅炉,独来独往,无人过问,可以随时离开。“7·13”案发前后,郭照当时的女朋友陈某从7月11日至13日下午未见郭照。郭照有作案时间。

二、7月11日,陈利军曾向其女友说“明天要回家,我三姐的男朋友说好赶明天6点钟给我送摩托,请你明天替我照看一下门市”。郭照有诱骗受害者出去的条件和可能。

三、7月15日,郭与女友陈某在新明楼派出所门口,郭称去他哥门市,只一会他回来对陈某讲:“公安局门口贴出了鸳鸯湖被害者的照片,我看像你弟弟。”陈某和其父看了照片后尚不能确认(只从遗物上判定是陈利军),为何郭照一眼就认得?

四、7月13日下午7时,郭照到陈某单位找到陈,二人相跟到莲花池门口,陈某说:“买上颗西瓜到我弟弟门市让他吃点。”郭照说:“不用买了,你弟弟还不知有没有。”到了八一商场院内,陈利军果然不在。郭照说:“给你说不在,你说在啦,还要进来了。”郭照为何知道利军不在?

……

专案组根据调查情况,列出十二个疑点,并将情况详细向局长高建礼、政委黄镇、副政委王东作了汇报。局领导决定:

一、这一案件由上郡路派出所王海英全权负责;

二、这一案件影响大、情节恶劣,且已过4年,要作为一个硬仗来打,不松懈地抓下去;

三、要注意讲究工作方法和策略,做好保密工作。

5月7日,专案组根据掌握的材料,对郭照进行了审讯,但由于审讯思路不清,郭又有很强的抗拒性而告败,然而这次审讯却大有收获。

郭照的交待漏洞颇多,不能自圆其说。其一、郭照交待在“7·13”案发的当天,他和女友从乌海他大姐家回来。当晚住在女友租赁的地方(查证为10天前就从乌海回来,当晚住在郭照家)。

二、7月13 日下午买的那颗西瓜,郭照说见利军不在,便走在莲花池门口,和卖玉米棒的女友的大姐一块吃了(查证是把西瓜拿到郭照家,由郭照母亲切开吃的)。

三、7月15日,郭和女友到公安局门口,看到寻尸启事上的照片像女友弟弟,之后,郭说他骑摩托,雇的一辆212跟在后面去韦家楼叫利军父亲,女友去了公安局(查证为郭照一人看的照片,郭与女友一起去了韦家楼村,女友和其父一起去公安局辨认)。

四、郭照说:“利军出事是在1993年5、6月,西瓜上来的时候,因为那年冬天我们结得婚”(郭照有意将1994年说成是1993年,实则欲盖弥彰)。

根据以上情况,进一步确定郭照为“7·13”案件重大嫌疑人,但由于没有直接证据,案子陷入了僵局。

5月8日晚,上郡路派出所会议室里灯火通明,烟雾缭绕,高局长亲自主持了案情分析会。参战人员热烈地分析讨论着案情。

大家认为,侦破这一案件的有利条件是:一、郭照因盗窃摩托车已被刑事拘留,有充分的审讯和调查取证的时间;二、对陈家做了大量的工作后,已激起了陈家对罪犯的无比愤恨,他们能够积极地提供线索。

不利方面是:调查取证难度大;郭照性格内向,心理素质稳定,有较强的对抗性、审讯难度大。高局长说:“我们面对的是一个隐匿了4年的凶残而狡猾的对手。

为此,一方面在审讯中要与其斗智斗勇,另一方面仍然要做好细致的取证工作,在调查取证方面要围绕郭的活动,死者的亲朋展开。

又是多少个日日夜夜艰苦劳动,专家组终于获得郭在1994年7月10日到15日的可疑情况,使案情有了重大突破。在高局长指挥下,专案组决定对郭进行第二次审讯,名曰“敲山震虎”。这次审讯获得三个重要情况:

一是了解到郭自幼居住在三教庵6号,参加工作前曾在鸳鸯湖附近打工、玩耍、游泳,熟悉鸳鸯湖鱼塘的水深及环境;

二是郭在1994年6月前后开过本单位130运货车,有接触绳索的有利条件,会拴绳扣;

三是在郭的左中指和双腿腕处提取到三根粗细不等的红毛线(本人交待是为了避邪)。

根据第二次审讯情况,专案组扩大了调查范围,使证据越来越充实,审讯的时机越来越成熟。

5月22日,郭照因涉嫌盗窃罪被榆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5月28日,市政法系统召开公捕公判大会,郭照也在其中。

5月27日晚,专案组召开案情分析会,讨论瞅准怎样的战机对郭突审才能使其就范。会议决定:取消郭照上公捕公判大会,继续加大其心理压力,5月29日突审。

5月29日,郭照听说不让他上公捕公判大会,神情沮丧,心态低落,一整天蹲在墙角抱头沉思。

晚7时30分,郭照从监室被提出来。在经过1小时40分的行程后,郭被拉到一个合适的地点接受审讯。郭被安置在一个特制的铁椅上,主审席上坐着威风凛凛的王海英,郭照在王所长久久的逼视下浑身开始抖了起来。

“郭照,知道我们为什么提审你?”

“我有罪。”

“你有何罪?”

“我犯有盗窃罪。”“还犯了什么?”

“再没有了。”

“你还想继续顽抗下去吗?我们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你还有大案在身,你是否在鸳鸯湖附近的工地上跟过工?”王海英步步为营逼向郭照。

凌晨5时许,攻势开始加强。

“郭照,现在问你一件事,你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买过一颗西瓜,给谁买的,在哪里吃的,说了一句什么话?”王海英的追问如一发发炮弹重重地击在郭照身上。

思维敏捷的冯润云不失时机地追问:“11号晚上你干什么去了?12号晚上你又干什么了?”

郭照还想负隅顽抗,“12号晚上我在单位上。”

“不对,12号晚上你和死人在一起。”冯润云说着,猛地把死者杀害后的照片递到了郭照面前。“你看这是谁?”

郭照看一眼后,脸色瞬时变得煞白,腿脚开始不住地颤抖。

5月30日凌晨,郭照在强大的政治攻势、充分的证据面前,精神防线彻底崩溃,终于交代了杀害陈利军的经过。

1994年7月11晚11时多,郭照与王永江(绰号“王胖”,男,25岁,榆林市人,住红山市党校家属院,无业)一起走到榆林市轻工局楼底瑞祥饭馆。郭照去八一商场叫来了陈利军。3人将一瓶秦川大曲倒在3个茶杯中喝完后,又将另一瓶喝了半斤多(据调查,陈利军一次喝一瓶啤酒就醉了)。约凌晨1时多,郭照与王永江将大醉的陈利军引到鸳鸯湖西边西包公路路畔西侧,趁陈小便不备之机,王永江用绳索将陈的颈部勒住,郭照紧抱陈腿,致陈当场死亡。之后,在路西的菜地里挖了一尺深的坑,于当晚4时许,将尸体头东腿西放入坑中掩埋。

回家途中,因怕尸体被发现,遂商定将尸体砍开沉入鱼塘。7月12日,郭照和王永江分别准备了绳子、塑料布和菜刀。于7月13日凌晨2时多,将尸体从菜地里挖出,用菜刀从肚脐眼下1.5厘米处砍开。同时,用刀将双眼珠割破。随即用塑料布包裹分装,在鸳鸯湖中间大鱼塘的东北角处,将砖、琉璃块绑在尸块上,步入水中沉入鱼塘。

7月13日,郭将带血的裤子烧掉,将菜刀先埋于垃圾堆,后在锅炉里烧毁。

1998年5月30日,上郡路派出所三警区警长冯润云带领民警张新直扑王永江住处,巧妙地将其擒获。

5月30日至6月5日,主管刑侦的副政委王东、刑警队长马锐、四探组探长及其警员全力以赴地投入到审讯、取证和报捕起诉工作中。5月30日下午,对王永江突击审讯,王永江对其杀人分尸沉塘的罪行供认不讳。

“7·13”分尸沉塘案件真相大白。但朋友们也许想了解这样几个相关的问题:一、郭照为何要偷摩托?二、郭照杀人的动机是什么?三、王永江是怎样一个人,与郭是何关系?

郭照偷摩托其一是买不起摩托而想骑摩托;其二是据郭照讲王永江在1995年春天曾向郭要钱,郭照无钱又怕王泄露杀人之事,便偷摩托出卖,给了王永江1000元,之后分两次又给了1000元。给过钱后,郭照给王永江说:“咱们的事结了,以后互不来往,见面要装作不认识。”王应允。

郭照对其犯罪动机拒不交代。但从调查材料中,我们不难看出其杀人的目的。

据调查,郭照与陈某谈恋爱遭到陈家一家人的反对。1994年6月,陈万祥到其女儿租赁的地方(当时陈某在金驼皮革厂上班),发现郭照和陈某正在吃饭。陈万祥将锅里的饭倒进了泔水缸。之后几天,陈万祥妻子和其大女儿到陈某住的地方。将正在吃饭的郭照和陈某大骂了一顿。郭欲打她们。

案卷中调查材料证实,出事前半个月,陈利军曾因借摩托与郭照吵了一架,郭照说:“陈家的小子不要能,这个门市多会也是我的,还能成你的了?”陈利军反对其姐和郭照谈恋爱,曾说:“三姐眼瞎着了,跟那个贼娃子流氓谈着啦,我看见就不顺眼。”

据调查,王永江性格内向,不善言谈,头脑较简单,记忆力差。据王永江交待,他与郭照是朋友关系。杀陈当晚经郭照介绍认识陈。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这一案件的侦破告诉我们:只要细致入微地工作,只要相信群众依靠群众,那么,再狡猾的罪犯最终都要葬身于法网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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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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