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男孩被2名女生误导下河救人溺亡,千万别跳下去救人,水很深

冲破那阻碍 2022-06-23 07:14:17

6月20日,四川成都。网传一16岁男孩打篮球时,听到有人喊救命,跳河救人溺水身亡。知情人称,疑2女生因狗狗掉河里喊救命,男孩以为是人,想去救人发生了意外,目前现场已经被围挡起来。21日从当地警方了解到,目前孩子还没打捞上来,此时这两名女生早已不见踪迹,具体情况待官方通报。

任何时候,报警就是我们救助别人最好的方式。 如果来不及,那只当是命数到了。 说个最近发生的一个新闻。 男子在父亲节跳河救掉入水中的几个小男孩,结果因体力不支牺牲了。而岸上的亲生孩子嘶声力竭的在喊爸爸。 看了后很难受。但觉得不值。 人们会感谢你,社会会歌颂你的英勇无畏。然后呢?事情很快就会被遗忘。而你的老婆和孩子将承受住永生的悲痛。

不是我不热心,不是我不愿意伸出援手。我倾向于认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命数,在我们对别人进行施救时,一定要把保护自身安全放第一位。 假设有两个人看到有人落河,一个人拼死救人,一个人视若无睹。前者见一次救一次,后者每次都无视。长期以往,前者出现事故的概率累计起来就很高,而后者一直能活的好好的。 好人不长命,xx留千年就是这个意思。

回归原题,不管掉到河里的是小狗还是她们的亲爹亲妈,你能报警请求支援就已经非常好了。千万别跳下去救人,水很深,你把握不住。 那有人问,算不算见死不救呢?这不是见死不救,而是量力而行。为了一个陌生人搭上自己的性命。痛苦的是你的亲人。 1.优先报警。至于出警速度,不是你担心的问题。 2.找绳子或棍子,让呼救者一起帮忙拉人。合着这帮人就只动嘴叫救命,啥都不干? 3.绝对不要下水救人,一般人救不了人。不是天天游泳身体很健壮的,千万别高估自己。真想救人,你基本得等那个人昏厥了再救。否则人在濒死状态下,手舞足蹈的,一个不小心把施救者打晕都有可能。

设想一下,一般当自己的爱犬掉进河里的时候,会怎么做呢?要么尝试自己用工具解救,要么向旁边寻求帮助:“我的爱犬掉进了河里,能帮帮忙吗?”之类的话语,明确表达出自己爱犬掉进河里的情况,并且会在确保众人安全的情况下展开救助。 但这两位女生没有这样做,要么是事发突然,失去正常的判断能力;要么就是有意为之,而目的大概率就是为了让旁人尽快地救起自己的爱犬,

毕竟,如果明确的表示掉进河里的不是人而是狗,会有多少人奋不顾身的跳进河里去救援呢? 所以无论出于何种目的,这两位女生不说明一句具体情况的“救命”,看起来是多么可笑和愤怒,而这位可怜而又可敬的少年,选择相信了她们,付出了生命的代价,只留下孤独无助的母亲在河边无尽的哭泣。 最后说一句,力所不能及的事,或者情况不明的事,千万不要再当老好人了,希望悲剧不要重演。

总结一下就是,人不如狗啊,还有人性的冷漠,以及法制的不健全。 我不知道你们还记不记得高中课文里面学过这么一句古文:“狗彘食人食而不知检,途有饿莩而不知发,人死,则曰:非我也,岁也。是何异于刺人而杀之,曰:非我也,兵也。” 在这里我就问问诸位,那些说“又没要让你去救,他自己不行死的”类似的话的,是不是和那句古文有异曲同工之妙。 同时,这件事从始自终跟男女没关系,重要的是,如何判定是否有信息误导,见义勇为如何界定,这件事的过程到底是如何,以及以后发生类似事情的惩处力度如何。 如果想打拳的,尽早滚蛋。

还有,那些说风凉话的,不管男的还是女的。我告诫你们这群人,你以为你们在这里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很好玩嘛,搅浑水很好耍嘛。我有一句俗语送给你们,火石不落到自己脚背上,你们是不晓得有好痛。人生还长,我们走着瞧。 告诉你们,中国法制从来就没有真正的完备过。类似的这种事情已经不知道发生了多少起了,我不知道为什么法治进程这么缓慢。 我只想说,求求你们再快点吧,我能看到这个社会的日趋冷漠,我能瞧到原本热血的人心逐渐冰冷。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但是这个社会里总是会有那么一批热血的少年抑或是责任心强的人,你告诉我,他们凭什么就这样被草草埋没,他们本来就是照亮光的种子,就这样沉入黑暗,你们甘心嘛。

同时,我也想告诫那些热血的孩子们,一定要确认信息,不要冲动,一定要有把握了再去,不要冲动,一定要三思而后行,不要冲动!!!这个社会并不是你们所想的那么美好,它不是你们想象中的黑白分明,它是复杂的,它是你们现在所不能理解的。 如果说,革命必须要流血牺牲,那我想这次的法治革命也该成功了吧。我希望那个孩子是最后一个。 其实我很想说上一句,我们都是吃人血馒头的人,我们都一样,这很悲哀,却又无计可施…

宠物在部分人群中有“崇高”的地位,例如,四川一女子的宠物狗掉进河里,为了使他人救狗大喊“救救妹妹”等。对待宠物的态度尽管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不同的文明;舍身救人的境界也是社会文明的标志之一,但不同的人对是否“舍身救狗”还是存在着价值上的判断。四川倘若发生了欺骗他人下河救狗的事件,社会可能需要讨论欺骗人的法律责任。

四川少年被误导下河救人失踪 我国刑法理论认为,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根据该理论,欺骗他人下河救狗溺水身亡可能需要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推理过程为:“欺骗他人下河”在司法实践中可以评价为故意;“救狗溺水身亡”又能被评价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社会的结果。 刑法理论归纳的间接故意概念与《刑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故意概念不同。故意中“希望”与“放任”,是针对行为人追求危害社会结果心理态度的判断,

例如,希望,是指行为人积极追求犯罪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概念却是针对行为人实施犯罪前(时)的预见能力的判断;根据该概念,行为人酒驾引发交通肇事可能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就欺骗他人下河救狗溺水死亡的刑事责任而言,溺水死亡的结果并不是欺骗人希望的结果,也不是欺骗人放任的结果,欺骗人不可能成立故意犯罪。问题是,欺骗人能否构成过失犯罪呢?

法律人,特别是司法人员不能凭借感觉(“法感”)判断成立过失犯罪,而是需根据《刑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过失犯罪概念,进行具体分析,或者推理,具体如下: 过失犯罪的大前提为: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行为人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是过失犯罪。 其中,“应当”,是指行为人的预见义务;“可能”是区分过失与故意犯罪的关键要素,倘若“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则是故意犯罪。

欺骗他人下河救狗溺水死亡的小前提:四川女子应当预见下河救狗可能溺水死亡→四川女子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发生了溺水死亡的结果,成立过失犯罪。欺骗他人进入火灾现场救物(包括救狗)等不成立犯罪;有人可能据此认为,欺骗他人下河救狗溺水死亡也不成立过失犯罪。火灾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小狗落水仅是个人财产损失,因此,四川女人应当依法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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