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1日起,《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开始实施,其中:第十条 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一)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
(二)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
(三)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
(四)其他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从表面上来看,条例的实施似乎让那些本身就有着招商困难、通过特殊税收政策与奖励补贴政策进行招商引资的地区受到了一些“限制”,但是从长久的角度来看,该条例的实施将会让各级地方政府真正开始运用符合市场规律的智慧去开展和完善招商引资工作。
实际上,用税收优惠政策来作为吸引企业落地的措施本就是一个不该存在的逻辑。对于那些无法创造效益的企业而言,如果连营业额都不存在,税收的减免可以说是“无从谈起”;而对于那些真的通过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而言,他们只会去寻找政策优惠更大的地区并频繁在各个“税收洼地”之间迁移,并不会从实质意义上成为参与或带动地方经济发展的“投资方”。
从效果上来看,用地方优惠政策来促进招引工作的完成与商业竞争中的“价格战”很类似。价格战所带来的商机与市场占有率并不能代表获胜企业的实力,因为企业根本分不清楚消费者究竟是真的喜欢某一个产品还是纯粹因为低价格而购买。另一方面,所有的竞品都参与到价格竞争当中,虽然会在短期内造成“销量大增”的现象,但实际上对于品类市场所造成的长远伤害是不可逆的,且很有可能因为价格战这种“众输”的模式将市场拱手让给了替代品企业。
当所有的地区都开始“三免两减”的时候,等于各个地区把这个“优惠”互相抵消掉了。从招引吸引力而言,等于所有的地区都没有实施这个优惠条件。但是,从经济效益的角度而言,税收的“损失”则是肉眼可见的。
从企业的角度来看,无论投资到哪里或进行怎样的投资,企业的第一目的都是扩大市场、增加业绩而不是减免税收。从存在的那一天起,企业的拥有者就已经知道了自身处于一个怎样的税收环境之中。而企业的股东、董事会……对于企业需求也在于业绩的增长。
商业行为是需要“唯结果论”的,地方想要招商成功,需要向企业投资方提供的应当是企业业绩增长的可能性论述,而不是帮助企业“做税筹”。也只有通过各方共同的努力保证了投资方的投资回报,地方经济才能够获得提升。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对于地方招引工作的影响,只不过是一切恢复了本来的面貌,让地方政府更加清晰地了解招商引资应当着眼于“未来发展”而不是“交差大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