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2地通报!关于诬陷正名

闽南网 2024-04-17 09:40:43

滨州

关于6起诬告陷害和澄清正名典型案例的通报

为激励和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旗帜鲜明为干事者撑腰、向诬告者亮剑,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现将6起打击诬告陷害和澄清正名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沾化区富国街道某村村民霍某诬告陷害问题。2023年11月,沾化区富国街道某村村民霍某因对村“两委”工作不满,多次举报该村“三务”公开不规范和村干部作风粗暴等问题。经调查核实,该村“两委”班子能够按要求做好“三务三资”公开工作,村干部认真履职尽责,群众普遍认可,反映问题不属实,富国街道安排人员当面向霍某进行了反馈。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在举报问题已调查清楚、未提出新的问题线索情况下,霍某仍持续举报,且多次酒后拨打信访举报电话,长时间反映同一问题,扰乱了正常信访秩序,已构成诬告陷害。2024年1月,沾化区公安机关依法对霍某作出行政拘留9日的行政处罚。

二、邹平市西董街道某村村民张某某诬告陷害问题。2023年11月,邹平市西董街道某村村民张某某因个人利益诉求得不到满足,先后多次越级反映该村党支部书记张某在社区建设方面搞“一言堂”,工作作风不实等问题。经调查核实,该村党支部书记张某能够较好落实民主集中制,工作务实扎实,反映问题不属实。张某某为达到个人目的,发泄个人不满,捏造事实进行不实举报,意图阻碍村“两委”班子正常运转,且酒后拨打信访举报电话,扰乱了正常信访秩序,已构成诬告陷害。2023年12月,邹平市委组织部联合西董街道党工委对张某某进行了批评教育,邹平市公安机关依法对张某某进行了训诫。

三、关于对沾化区某单位主要负责人王某某受不实举报的澄清正名。2023年12月,沾化区委组织部收到上级转办的反映某单位主要负责人王某某任人唯亲、选人用人不公正,不考虑本单位干部利益,只为自己晋升职级,且插手工程、搞“一言堂”等问题的信访件。经调查核实,王某某作风民主,能够较好履行岗位职责,未发现在选人用人、民主决策、项目建设等方面存在违规违纪行为,反映问题不属实。2023年12月,沾化区委组织部以书面方式为王某某受不实举报予以澄清正名。

四、关于对邹平市明集镇机关干部李某、某村预备党员马某某受不实举报的澄清正名。2024年1月,邹平市明集镇某村李某某因个人矛盾纠纷,举报本村发展党员程序不规范,预备党员马某某请客送礼及明集镇机关干部李某收受礼品等问题。经调查核实,该村党支部能够坚持原则标准,按程序发展党员,未发现马某某请客送礼、李某在党员发展中搞利益输送等违规情况,反映问题不属实。2024年3月,邹平市委组织部以书面方式为马某某、李某受不实举报予以澄清正名。

五、关于对阳信县劳店镇机关干部李某某受不实举报的澄清正名。2023年12月,阳信县委组织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收到反映劳店镇机关干部李某某不具备岗位履职能力,多次违规参与辖区村内工程建设等问题的信访件。经调查核实,李某某在工作中担当负责,执行落实有力,履职表现良好,未发现违规参与工程建设等问题,反映问题不属实。2023年12月,阳信县委组织部以书面方式为李某某受不实举报予以澄清正名。

六、关于对博兴县某单位主要负责人郭某某受不实举报的澄清正名。2023年12月,博兴县委组织部收到上级转办的反映某单位主要负责人郭某某搞“一言堂”、政绩工程等问题的信访件。经调查核实,郭某某能够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对“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未发现政绩观偏差相关问题,反映问题均不属实。2024年1月,博兴县委组织部到该单位召开全体干部职工会议,会上反馈了调查结果,为郭某某受不实举报予以澄清正名。

近年来,全市组织系统始终保持对诬告陷害“零容忍”的高压态势,严肃查处了多起诬告陷害典型案例。此次通报的案例,既挫伤了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也扰乱了正常的信访举报秩序,必须严厉打击、予以澄清。下一步,全市各级组织部门将继续扛牢责任,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及时为受到不实举报的党员干部澄清正名,消除负面影响,维护合法权益,持续营造组织为干部担当、干部为事业担当的良好氛围。同时,我们提倡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切实增强法律意识,通过正常渠道行使监督权力,如实逐级反映问题,自觉抵制歪风邪气,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信访举报秩序。

临沂

中共蒙阴县纪委机关 中共蒙阴县委组织部

蒙阴县监察委员会 蒙阴县公安局

关于1起诬告陷害典型案例的通报

为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旗帜鲜明地为干事者撑腰、向诬告者亮剑,着力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现将1起诬告陷害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蒙阴县经济开发区联合庄村村民李某诬告蒙阴县公安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问题。

2023年11月,蒙阴县经济开发区联合庄村村民李某反映蒙阴县公安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充当企业保护伞、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所长对其进行威胁等问题。经调查核实,反映问题不属实,2022年9月23日李某在蒙阴县锣响挂车厂与工作人员发生冲突,被蒙阴县公安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于2023年9月12日对李某执行行政拘留。因其不满处罚决定,2023年11月24日,李某捏造蒙阴县公安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充当企业保护伞、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所长对其进行威胁的虚假信息进行反映,并通过百度、搜狐、新浪、西瓜视频等网站发表不实言论,已构成诬告陷害。2023年11月25日,蒙阴县公安机关依法对李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上述典型案例,反映人假借举报之名行诬告陷害之实,背离了群众监督的本质,严重挫伤了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干扰正常信访秩序,破坏政治生态,必须坚决予以反对和纠正。

下一步,县委组织部将强化与县纪委监委、公安等职能部门的协同联动,持续加大对诬告陷害行为的惩治震慑,树立扶正祛邪、激浊扬清的鲜明导向,旗帜鲜明地为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党员干部撑腰鼓劲,提振广大党员干部锐意进取、担当作为的精气神,为美丽富强幸福新蒙阴建设贡献力量!

转自来源:灯塔滨州、蒙阴党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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