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海关总署公开征求《进出境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
本办法所称药材是指药用植物、动物的药用部分,采收后经初加工形成的原料药材。
主要修订内容中:
1、界定进出境药材范围
根据《进口药材管理办法》、药监部门对药材的定义及实际进出口监管情况,将“中药材”名字调整为“药材”。同时,对药材界定范围进行调整,调整为药材应当为国家药品标准收载的品种;国家药品标准未收载的品种,应当为经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材品种。
2、删除“本办法适用于申报为药用的进出境中药材检疫及监督管理。”中的申报用途内容
药材检疫针对产品风险而论,与用途无关。所以删除“本办法适用于申报为药用的进出境中药材检疫及监督管理。”中的申报用途内容。
3、明确对境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进行注册登记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增加海关总署对暂停后恢复向中国输出药材的国家或者地区进行产品风险分析要求。
取消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上位法支持的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有效期的表述;明确对境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进行注册登记,增加境外生产企业符合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标准的要求,补充法规空白;增加实施现场检疫应按照法定的其他检疫要求的兜底条款;调整相关字面表述等,如将“有害生物”表述为“病虫害”,保持与上位法的一致。
4、确定需实施注册登记的药材种目录
通过对进境中药材检疫监管的全过程节点进行梳理,删除已不适应工作实际的“境外预检”、确定需实施注册登记的药材种目录、制定发布注册登记评审程序和技术要求、存放在海关认可的地点、入境货物调离和指定存放加工要求及关联内容;明确进境药材实施检疫准入管理的范围,明确检疫监管实施依据、检疫处理实施主体等;对于准予“销售、使用”等不属于海关职责的表述进行优化完善;明确进境检疫要求,督促境外主管当局和注册生产企业持续符合要求。
转自:国家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