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家保姆在雇主家儿童房整理衣服时,不慎摔倒造成骨折,保姆认为,这是因为儿童房垫子是皮革面的,雇主还不让她穿拖鞋进入房间导致自己跌倒受伤,因此将雇主诉至上海的法院,要求赔偿。
那么,雇主需要承担责任吗?
住家保姆摔倒起诉雇主
住家保姆朱阿姨(化名)在雇主尤女士(化名)家中的儿童房整理衣物过程中,转身时不慎摔倒在地受伤。送医后被诊断为左侧胫骨远端及腓骨远端骨折,辗转多个医院手术治疗后才出院。
朱阿姨认为,自己跌倒受伤,是雇主的过错导致。她认为,儿童房里的垫子是皮革面的,很滑很厚,容易滑倒、绊倒,雇主尤女士还不允许她穿拖鞋进入房间,而光脚仅穿着袜子很容易在干活和走路的时候摔倒。
另外,朱阿姨认为尤女士家中两个双胞胎孩子生病,自己连续三四天时间精心照顾,未能好好休息,导致身体透支严重,也是引起摔倒的因素,遂将雇主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尤女士赔偿各项损失3万余元。
雇主尤女士辩称,原告朱阿姨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认为朱阿姨的工作环境不存在危险,并表示阿姨摔倒地点位于儿童房,考虑到家里孩子年龄小,故儿童房内不存在使人易摔倒、磕碰、绊倒的障碍物,室内木地板亦非易滑地面,周围也没有障碍物,是阿姨自身疏忽大意、未尽谨慎义务而受伤,雇主对此不存在任何过错,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但基于人道主义精神,愿意补偿原告朱阿姨4500元。
法院: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首先,原告朱阿姨自述其在整理衣物转身时摔倒,相关病史材料其亦自述系“不慎摔倒”,并否认“受伤当时头晕头痛”等情形,故对阿姨称其连续工作三四天过度劳累导致受伤的说法,法院难以采信。
其次,朱阿姨摔倒地点为儿童房,被告雇主辩称儿童房不存在易磕碰或滑倒等安全隐患的观点,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可信度更高。
最后,朱阿姨自述其作为尤女士家的“住家保姆”,自入职到事发时已工作八个月有余,理应对其日常工作和生活环境较为熟悉,但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和专业家政服务人员,在工作时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导致摔倒受伤,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综上,原告朱阿姨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对涉案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原告朱阿姨据此要求被告尤女士赔偿其医疗费等损失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尤女士出于人道主义自愿补偿原告朱阿姨4500元,系其处分自身权利之举,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照准。
最终,法院准许被告尤女士补偿原告朱阿姨4500元,驳回原告朱阿姨的诉讼请求。
来源 | 新闻晨报
人道主义已经差不多成了贬义
这是一种说法,也可以总工伤解释。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摔伤 符合工伤情形。可以先认定工伤按照工伤索赔。4500远远不够。工作8个月,双方事实劳动合同关系成立,至于雇主有没有购买工伤保险那是雇主的事情,买了险,按照险赔付。没有呢,就按照标准自己掏吧。
家政服务人员有保险的,雇主没义务给钱。家政服务人员和雇主没有劳动关系,说工伤的大概九年义务教育也没完成
作为雇主,工作人员在工作场所受伤,可以算作工伤,治疗费用应该由雇主承担!后期补偿也是应该的。
这一个人道主义赔偿不知道又有多少人学会了
和家政公司才是劳动关系,和客户怎么是劳动关系?比如公司派你出差,你在客户家里受伤,客户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你算工伤,但是赔偿应该是你公司赔偿,而不是要客户赔偿。
按照这法官的说法就没工伤了,同意这个判决的网友到时你上班时间受伤记得不要起诉你的公司[得瑟]
工作时间应该是工伤,劳务公司应该负责的。
应该公司和保险负责,跟雇主无关
然后拿着4500元回家养一辈子伤去吧
建议公布这个保姆的姓名住址
又是碰瓷。
这个是不是可以构成工伤了?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分清楚就明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