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于2024年4月22日至5月22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意见征集期间共收到有效意见156条。经充分研究论证,大多数意见已采纳吸收。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建议明确注册资本要求中“住所所在地”概念。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已将《实施细则》第八条“仅在住所所在地”修改为“仅在住所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建议修改支付业务设施所在地要求。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已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有关内容修改为“非银行支付机构生产中心机房原则上应当与非银行支付机构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位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
三、建议完善收费调整有关要求。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为充分保障用户合法权益,提升相关要求落地实施的可操作性,将《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做好协议换签工作”调整为“做好协议换签或者补签等相关工作,并保留用户同意的记录”。
四、建议进一步明确储值账户运营和支付交易处理的定义和规则,以及代付业务、刷脸支付、快捷支付等支付方式归属的业务类别。
采纳情况:部分采纳。《实施细则》坚持“平稳过渡”原则,明确了新旧业务许可的对应衔接关系,如,支付机构具有储值账户运营Ⅰ类业务许可,可从事原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等渠道网络支付业务。代付业务、刷脸支付、快捷支付等可根据业务实质归入储值账户运营或者支付交易处理业务。相关业务定义和规则后续将在具体业务管理制度中予以规定。
五、建议降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和附加标准要求,并根据支付机构各省业务规模等指标动态阶梯调整注册资本。
采纳情况:未予采纳。《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已明确支付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实施细则》在充分调研论证基础上,根据支付机构业务类型、经营地域范围等因素阶梯式设置附加要求,有助于防范经营风险,规范行业发展。若按照各省业务规模动态调整注册资本要求,支付机构可能需要经常性调整注册资本并报请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容易增加支付机构行政许可负担。